「案件快报」搓澡工受伤,法院判决洗浴公司赔偿

「案件快报」搓澡工受伤,法院判决洗浴公司赔偿

洗浴公司经理王某称,其和姜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姜某是洗浴公司另一名搓澡工于某介绍的,于某当时生病了,便介绍姜某来替他几天,搓澡工的工资洗浴公司都是当天结算。洗浴公司认为,其给搓澡工提供场地,搓澡工不仅要搓澡还要打扫卫生,姜某受伤是因姜某自己不注意,姜某受伤后,王某到卫生所看望了姜某,并表示负责医药费,但王某认为洗浴公司帮助姜某处理是出于人道主义。

经鉴定,姜某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为1人护理30日。姜某向法院提供了受伤照片、收据、门诊病历、处方笺、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得到洗浴公司的许可在该公司从事搓澡工作,用自己的搓澡技能为洗浴公司提供劳务,从洗浴公司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并接受洗浴公司的安排承担对浴区进行卫生清扫、遇突发状况及时报告等义务,其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符合雇佣的特征,对双方系雇佣关系予以认定。姜某清理浴区地沟时,铺在地沟上面的白钢帘子将其手割伤,洗浴公司为姜某提供工作场地应保障工作场地设施的安全性,洗浴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姜某受到的损害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姜某在清扫卫生过程中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洗浴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姜某自负30%损失为宜。姜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8146.2元,综上,法院判决洗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合计1270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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