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騎自家電動車肇事誰擔責

工作中騎自家電動車肇事誰擔責

漫畫/高嶽

2015年12月5日,遼寧省瀋陽市某環衛所員工劉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到瀋陽市和平區一處路口時,將經過此處的趙某撞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在這起事故中,劉某負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

隨後,趙某將劉某和環衛所起訴到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環衛所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承擔補充責任。

趙某在法庭上訴稱,因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鑑定屬於摩托車(機動車),故根據法律規定,該機動車應該投保交強險,但被告劉某未投保,所以,自己的損失應先行由兩被告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全部責任,超出部分,再由肇事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9萬餘元、殘疾賠償金4.9萬餘元,以及其他費用3萬餘元。

對此,劉某辯稱,事故發生時,他正在工作過程中,屬於職務行為,他所駕駛的電動車未註冊登記,也未投保任何保險。劉某認為,當時他駕駛的車輛系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不應投保,不認可趙某所述的由他先行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環衛所辯稱,劉某是其員工,從事道路保潔工作。事故發生時,劉某正在工作期間,其他意見同劉某。

和平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後,判令環衛所賠償趙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萬餘元。宣判後,環衛所不服該判決,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法投交強險並非車主意願

■以案釋法

針對此案,和平區法院主審法官王金利分析,根據交管部門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電動車作出的鑑定意見,認定該車輛屬於“輕便摩托車,即機動車”,但此項認定系從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事宜並實施行政處罰時憑藉的依據。

涉案電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時無法按照普通意義上的機動車對待。由於兩輪電動車並未列入國家發改委公佈的機動車目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註冊登記,實踐中,保險企業也不予辦理交強險,此種情形並非電動車所有權人的原因造成。

王金利表示,此案的判決較好地體現了行政管理職能與民事司法裁判的關聯性及區別性,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保護,最大程度地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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