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彬:完善MPA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去杠杆

自今日起,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我认为,出台此项措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2014年颁布的关于同业业务管理的127号文规定:除同业借款外,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业存单作为同业融资的产品之一理应与此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在央行发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拟于2018年一季度开始,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这可能会使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发行1年以上期限的同业存单规避MPA考核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停止发行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同业存单有助于防止监管套利。

从这一政策影响来看,目前已发行1年以上期限同业存单占比在1.5%左右,停止发行影响有限。同时,此举有利于金融机构去杠杆、强化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保持银行体系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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