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樂學院教授周海宏:「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如何界定?

作者系音樂美學家,理論家,中央音樂學院周海宏教授。文章原載於《人民音樂》2005年第11期。

中央音樂學院教授周海宏:“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如何界定?

有關“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審美價值問題的分析

周海宏

多年來,在音樂界一直存在著對“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之間審美價值大小的議論。然而大量推崇“高雅音樂”的言論往往並不是建立在冷靜與堅實的理性分析基礎上的。不從原理上闡明審美價值判斷的依據,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說明為什麼“高雅音樂”比通俗音樂的審美價值高,因而這種價值判斷的傾向也就不會得到人們普遍的認同。

從美學原理上看,審美價值判斷是高度主觀性的,主體感覺的適宜性是審美價值判斷的核心依據,在審美活動中,“青菜羅卜各有所愛”是普遍存在著的客觀事實。那麼審美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原理與人們傾向於認為“高雅音樂”的審美價值高於通俗音樂的社會現實之間是什麼關係?這是一個現實生活中急需回答的問題。然而它卻一直是一個很少有人問津的音樂美學問題。

一、概念的梳理——“高雅音樂”的所指

“高雅音樂”的概念最初被提出來的時候,乃是20世紀80年代初為了與“通俗音樂”(即“流行音樂”與“輕音樂”的統稱)相區分。然而在日常語義的理解中,這個概念的所指,卻與使用者的實際所指有差異。

作為與“通俗音樂”相對的音樂類別的概念,通常也有人用“嚴肅音樂”、“古典音樂”、“經典音樂”來稱呼它。但是“高雅”、“嚴肅”、“古典”、“經典”這四個概念中的每個概念都不能涵蓋人們實際上所指的這個音樂類別的全部作品。因為,在這個音樂類別中,既有“高雅”概念本身所不能包含的粗野、陰鬱、邪惡、兇險、刺激、恐怖、滑稽、可笑……也有“嚴肅”二字本身所沒有傳達出來的輕鬆、明快、溫柔、甜蜜、清新、秀麗……還包括“古典”、“經典”二詞所限定的時間範圍之外的優秀的現代與當代音樂作品。

但是為了論述的方便,我們還是用加了引號的“高雅音樂”一詞來稱謂我們實際所指的音樂類別。

二、審美知覺能力發展的特徵及“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的形態差異及二者受眾群體差異的原因分析

首先要指出的是,音樂作品藝術質量的好、壞不是“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之間的本質差異。兩類音樂作品審美價值的大小及其恆久性不是二者之間的根本差異。“古典音樂”、“嚴肅音樂”中也有大量的作品是失敗的,並且是很快即被遺忘的。用偉大的經典音樂作品與隨時湧現的通俗音樂新作品進行審美價值的比較,在學術上是不嚴謹的。

決定“高雅”與“通俗”的關鍵是一個音樂心理學的問題——人的審美聽知覺能力發展的問題。這是“通俗音樂”之所以“通俗”——易於為大眾所接受,而“高雅音樂”之所以“不通俗”——需要具有較高修養的人才能欣賞的根本原因。

1.人類審美知覺能力發展的一般特徵

正如人的肌肉力量與思維能力一樣,人的感知能力並非與生俱來,它有一個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在味覺與視覺中均有體現。

從味覺上看,味覺能力不太發達的人比較喜歡味道單純、明確、甜的食品;反之,能力發達的人則喜歡味道豐富、細膩、不那麼甜的食品。這從小孩喜歡喝軟飲料,不喜歡喝酒類飲料,而大人則對甜飲料不感興趣,卻對酒類樂此不疲就能夠看出來。

從視覺上看,視覺能力不太發達的人喜歡簡單、明確、色彩明豔的畫面;反之,能力發達的人則喜歡豐富、細膩、微妙的畫面。這從商店中兒童用品與成人用品的顏色差異及年畫、農民畫與油畫、水墨畫的欣賞群體差別就能夠看出來。

從聽覺上看,總體來說,聽知覺能力不太發達的人喜歡簡單、鮮明、柔和、協和的音響;反之,能力發達的人則相對喜歡複雜、細膩、刺激、緊張的音響。

我們可以把這種差異,概括為聽覺材料的聽覺適宜性、知覺鮮明性與結構複雜性的不同。這三點正是通俗音樂與“高雅音樂”在音響形態上的差異。

從聽覺適宜性上看,人的感覺對外界刺激有先天的選擇傾向性。比如,中等的音高、力度、速度與協和的聲音是人類聽覺天然能夠適應的音響。從人的主觀感受上,這樣的聲音使人產生鬆弛、自然的體驗。

與之相對,超出人類天然適宜性範圍的音響,如過高、過低,過強、過弱,過慢、過快,過於緊張,則使人產生聽知覺難以把握及內心體驗的不適。需要多年聽覺經驗的積累,甚至是必要的指導、訓練,人才能夠獲得對這種音響的聽知覺把握力與內心體驗的適應能力。

從知覺鮮明性上看,聽覺經驗較少的人,當音響有較大對比性的差別時,他才能產生明確的知覺把握感;而聽覺經驗較多的人,則對細微的音響差別即可以產生鮮明的知覺把握。知覺的鮮明性是審美感的前提,沒有鮮明的知覺把握,是不能產生良好的審美體驗的。

從音高上看,一個聽覺能力發展水平不高的人,只有很大的音高差別才能引起他的鮮明感受,比如兒歌的音調中,大量的都是三度以上的音程;而類似於戈達的《船歌》中持續的半音反覆,在一個兒童的聽覺感受中是很不鮮明的,因此也不為兒童所喜愛。有些嚴肅音樂的旋律中包含很多半音關係的音程,旋律在很小的音域範圍內徘徊——如肖邦的《葬禮進行曲》的開始,這樣的音樂對於不很敏感的人來說,會覺得模糊而沉悶。

聽覺材料的結構複雜性表現在各個方面:

從音高上看,調式音的數量決定了音高及音程關係的複雜性,比如五聲調式的旋律就比七聲調式的旋律在聽覺上要簡單。簡單性使得聽覺把握與音樂記憶都比較容易。而一條同時包含了12個不同音高的旋律(現代音樂的明顯特徵就是用音的數量要比傳統音樂多得多),則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很難把握,也很難記憶。較多的轉調、頻繁的離調對聽覺來說也增加了複雜性。

從力度上,力度範圍廣與力度變化細膩增加了力度體驗的複雜性。

節奏的複雜性表現在超越律動規則的程度。通俗音樂,特別是流行音樂中一個標籤性特徵,就是包含著非常突出的循環重複的打擊樂節奏型。這種特別容易被知覺到的節奏律動,可以使聽者立即發現音樂音響中的結構秩序。而“高雅音樂”的很多作品往往包含了更多的節奏律動的變化,特別是在一些抒情性的作品中,往往要打破與迴避鮮明的機械性節奏。“高雅音樂”中節奏的秩序往往表現在節拍律動的循環上,而很少如流行音樂那樣存在著突出的、長時間循環重複的節奏型。

結構層次的複雜性是引起聽知覺複雜性特別重要的原因。從僅僅是一條單旋律,到旋律下面加一個伴奏,再到幾條旋律疊加在一起,就是結構層次複雜性變化的體現。對於人的聽知覺注意力來說,對多層面線索的把握力,要比對單一層面線索的把握難得多。這與人的注意分配及注意保持的能力有關。音響結構的層次越簡單,對聽覺注意能力的要求就越低,也就越容易被人們所把握;反之,同時對多個聲音事件保持注意,則對人的聽知覺注意能力要求高得多。高水平的聽覺注意分配與保持的能力往往是需要經驗積累與訓練才能夠獲得的。

2.通俗音樂與“高雅音樂”形態上的差異

瞭解了這些人類聽覺感受能力的發展特點,通俗音樂與“高雅音樂”的差異也就明確了。

通俗音樂:

從形態結構上看:它往往形態較為簡單,音高使用不多,且多在人類最容易聽的音區範圍內;音樂的發展變化較少,沒有很多的轉調,特別是缺少頻繁快速的離調;節奏相對單純,大量的作品存在著循環重複的機械性節奏型;力度變化不很複雜,力度的幅度小,較少極端力度的對比變化;音響結構的層次少,未經訓練的一般聽者,也能夠很清晰地分辨出來旋律與伴奏的層次。

這樣的音樂往往具備聽覺的感官美的特徵,對聽眾的聽覺耐受性與注意力的專注程度要求很低。由於不要求聽者有較高的聽知覺把握能力,因此它容易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特別是聽覺經驗不是很多的人。由於聽覺經驗與年齡有很大關係,這就是為什麼年輕人更多地喜歡這樣的音樂;反之,這個群體也就往往不喜歡對他們的聽覺來說太複雜的作品——“高雅音樂”中比較複雜的作品。

“高雅音樂”:

從音響形態結構上看:它比較多樣,既有相對比較簡單的,也有極為複雜的。從總體上看,“高雅音樂”使用的音高較多,發展變化較多,往往包含著轉調、離調等複雜的音樂發展手法;節奏的律動相對變化較多,幾乎不採用機械重複的節奏型;力度變化較複雜、細膩、幅度大,有些作品中存在著極端力度的對比變化;有些作品的結構層次很多,包含著較複雜的復調性因素,即使音樂經驗很多的聽者,也很難一次同時注意到音樂音響結構的全貌——這是這類音樂比較“耐聽”的重要原因。

“高雅音樂”中比較嚴肅的作品往往對聽眾的聽覺耐受性要求較高,也要求聽者對音樂的音響結構具備較高的聽知覺把握能力,還要求聽者在欣賞的時候較為專注。這些都對人的聽覺審美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高雅音樂”中比較通俗的作品往往在形態上具備通俗音樂的特徵,但是在某些方面可能又比通俗音樂的形態複雜一些。比如一些古典作曲家的圓舞曲,因其具有突出的重複性的三拍子節拍律動,這對人的聽知覺來說是很容易把握的,因此也就容易為人們所接受。這是古典音樂中圓舞曲特別顯得通俗的重要原因。在“高雅音樂”作品中,約翰·斯特勞斯的作品的聽眾很多,是與其音樂作品的形態特徵分不開的。反之,同樣屬於圓舞曲的體裁,拉威爾的《圓舞曲》就因作品中的其它音響要素過於複雜而難以為一般聽眾所接受。此例可以證明,決定一個作品通俗與否的關鍵因素在於音響形態的“聽覺適宜性”、“知覺鮮明性”與“結構複雜性”。

3.二者受眾群體差異的原因

由於人的審美能力總是從頭培養的,因此,從個體審美能力發展進程的分佈來看,總是能力越高,人群越小,相應的,從總體上看,越是複雜的藝術作品其受眾群體也就越小。

審美能力的發展是與經驗直接相關的,而經驗是與年齡高相關的。因此,從總體分佈上,審美能力強的人相對偏向年齡較大的群體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形態相對簡單的藝術產品往往會擁有較大的受眾群體,並且這個群體會以年輕人為主,這也是很自然的。

同理,年輕人會對過於複雜的“高雅音樂”難以接受;而“高雅音樂”愛好者也往往會嫌通俗音樂過於簡單、單調而不喜歡聽,特別是無法全神貫注地欣賞通俗音樂。

人類審美聽知覺能力發展的進程是造成“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擁有不同受眾群體差異的根本原因。

我們可以用一個日常生活中很準確的例子來形容通俗音樂與“高雅音樂”之間的差異——軟飲料與酒。通俗音樂好比是軟飲料,“高雅音樂”好比是酒。軟飲料,口味很甜,但是各種飲料之間的味道差不多;而酒類則從低度的米酒、甜葡萄酒,到幹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中國白酒……種類與口味繁多。軟飲料味道簡單,甜酸而已,品之乏味;好酒則味道醇厚,細細品之,耐人尋味。軟飲料除了口味之快外別無它物;而酒則口味之外,帶給人精神世界深處的變化。

軟飲料味道明確,容易接受,人生下來就能夠飲用,所以廣為年齡較低的人喜愛,但是很少有人終身地強烈熱愛某種軟飲料;而烈酒味道複雜,強烈刺激,人生之初難以接受,需要很長時間味覺經驗的培養才能享受其美,可一旦喜愛,則會終身樂此不疲,甚至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

三、關於音樂的內容深度問題

音樂通過聯覺對應關係來實現對聽覺之外對象的表現。音樂表現對象的明確性取決於聯覺對應關係的持續與穩定性(見《音樂與其表現的世界》,周海宏,中央音樂學院出版社2004年)。當音樂的音響與某種對象形成持續而穩定的聯覺對應關係時,就有可能在聽者的頭腦中激起對這一對象的聯想,進而激發更為複雜的經驗與觀念的捲入,從而使音樂表現的內容深化了。因此音樂表現內容的深度是與它激起聯想的複雜度有關的。

通俗音樂不僅形態簡單,更由於其對審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給人以單純的聽覺感官愉悅與帶給人良好、輕鬆的心情。因此在作品創作之初,就不刻意追求音樂音響的組織安排與某種外界的對象形成良好的聯覺對應關係,從而這樣的音響引起的聯覺反應也就不能充分地喚起聽者的聯想。這就決定了通俗音樂難以使人產生深度的內容理解活動。

反之,不少“高雅音樂”作品,從創作初衷上,其審美目的就不是定位在帶給人聽覺的感官愉悅,而是表現人類更深層的內心感受與對人生和世界的深刻理解。這樣的作品往往在直觀上沒有聽覺感官的愉悅,它們給人以更為豐富與多樣的感性體驗,其中可能有強烈的刺激、情緒的宣洩,或深沉的情感體驗。出於表現內容的需要,這類音樂作品的音響所引起的聯覺反應,也往往較容易引起充分的聯想活動,從而使人對作品產生深度內容理解活動。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高雅音樂”都存在著深刻的思想內涵與深沉的情感表現,但是我們卻可以說,從總體來說,與通俗音樂相比,它帶給人更多的此類內容表現的體驗。這是二者之間表現內容方面的差異。

四、“高雅音樂”為什麼是“高”的——音樂審美價值判斷的基本原理

1.審美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個體主觀性

價值是事物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價值論的音樂美學探討,王次炤,《音樂研究》,1986,2)。審美價值就是事物滿足主體審美需要的屬性。我們必須承認的是,需要必然是主體自身的需要,因此一個對象是否有價值,也就取決於它是否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這就決定了,價值判斷的標尺乃是主體的需要。審美價值判斷是個人主觀性的,它是由主體依據個人感受需要的適宜性決定的,而非是外界客觀的。

由這一原理出發,在審美活動中,似乎每個人都有一把標準不同的尺子,那麼就必然不能進行審美價值高低的比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樂”的審美價值高於通俗音樂的結論。實際上,許多通俗音樂的愛好者,也正是出於這樣的認識基礎,否定通俗音樂審美價值不如“高雅音樂”的觀點。

2.審美價值判斷的群體普適性原則——感性的有序與豐富

但是在社會生活中,藝術作為一種社會產品,其審美價值判斷的個體主觀性,僅僅是影響審美價值判斷的一個因素,而不是全部的因素。還有其它因素影響著審美價值的判斷。

審美價值判斷的第二個特徵是“群體普適性”:作為一個物種,人類存在著共同的生理與心理屬性。這些生理與心理的屬性,決定了人的審美心理活動是有規律的,存在著對於廣泛群體都普遍適用的審美原則。正是這些普適的審美原則,使得個體的審美價值判斷表現出某種共同性,這種個體主觀的審美價值判斷的共同性傾向,就構成了在社會上處於支配與主導地位的審美價值判斷傾向。當人們需要對藝術作品給出社會群體的價值判斷時,多數人的態度就是價值判斷標準。這就是人們通過統計得票的多少來決定藝術比賽名次的原因。

美感的本質在於“感性的有序與豐富性”(宋瑾,2002年。見《音樂美學教程》,張前主編,上海音樂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0頁)。美的事物包含著兩個基本的屬性:對人的感性體驗來說,它既是有序的又是豐富的。前者是美的必要條件,後者是美的充分條件。在人的感性體驗中,雜亂無章的對象是不能進入藝術作品的範疇中的,美的對象,必須具有感性的有序性;但是僅僅有序是不夠的,作為美的對象,在有序的同時,它還必須是豐富的。鐘錶的滴噠聲是高度有序的,但是它太單一,難以使人產生美感;八音盒的聲音是清脆、悅耳的,但是因其過於單調,也難以成為好的音樂藝術作品。

在有序的前提下,隨著豐富性的增加,人們對作品審美價值的判斷也在提升。感性的有序使一個對象進入了審美價值判斷的範圍內,而豐富性的程度,則決定了它在審美價值判斷的標尺上的高度。

由於體驗的豐富性是與形態的複雜性直接對應的,因此從以上美學原理出發可以推論,對於同等藝術質量的作品來說,在人們的審美價值判斷中,相對簡單的作品的審美價值低於相對複雜的作品。

從美的本質要求豐富性這一層面上,我們可以明白,通俗音樂作為一個音樂類別,從總體上看,其形態相對簡單,這是其總體上審美價值低於“高雅音樂”的重要原因。當然我們也不否定,一個非常優秀的通俗音樂作品的審美價值會高於一個較差的“高雅音樂”作品;但是作為一個音樂藝術的類別,人們對其審美價值的總體評價低於“高雅音樂”,這是有著美學原理層面上的原因的。

3.審美價值判斷的社會功能層面要求——社會功能作用

藝術作品的功能,不僅僅是給個人以感官的美感體驗,還具備影響社會的功能。

從社會群體的需要出發,一個藝術品的社會功能的大小,決定了其社會價值判斷的高低,這是價值的社會規定性。由此可以推論,一個對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的作品,其作用越大,在人們的判斷中價值越高。

從這個層面來看,通俗音樂因其主要是給人以聽覺感官的愉悅,而極少更深刻的思想內容,所以難以更進一步地影響欣賞者,從而也就較少具備影響社會的功能。這就使得它作為一個門類,從總體上價值低於“高雅音樂”。

4.審美價值判斷的社會主導性影響——向審美能力發展水平高傾斜

藝術作品是藝術家活動的產品。藝術家是一種社會職業的群體。在一個行業中,從業者往往都是此行業所要求的能力較強的人,並且是能力越強的人越有可能處於該行業的支配性社會地位。

當感性能力強的藝術家處於支配性社會地位時,就會把對人的感性能力要求高的藝術品設立為價值高的作品。

這種具有社會導向性的“價值規定”是合理的。這是因為,人類總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向著更高的方向發展。一個健康發展的社會是需要這樣的社會主導性的。這就是為什麼,即便通俗音樂可以創造巨大的藝術產品消費價值,但是,主流社會對其審美價值的判斷並不高,特別是在藝術行業專家的判斷中更是如此。

作為社會主導性的力量,應該儘量把審美價值判斷的標準向“高雅藝術”傾斜,這是符合人類社會自身發展的要求的。

五、我們對通俗音樂應採取的態度

從原則上講,只要歌詞中不包含明顯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害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容,就不應該阻止它——因為聽通俗音樂本身是一種聽覺的感受方式、習慣與需要。從小培養聽的需要,具備聽的感受能力與方式、習慣,是音樂審美活動最重要的基礎!缺少了這個基礎,一切音樂審美教育都是徒勞的。音樂審美的教育完全可以從這一基礎上出發,從比較甜美、輕鬆,聽覺上易接受的作品開始逐漸讓青少年接受“高雅音樂”。隨著一個人聽覺感受能力的發展,其接受與喜愛“高雅音樂”僅僅是時間、年齡與偏好的問題。

從本質上說,音樂藝術是聽覺的審美消費品。一個健康、發達、文明的社會應該能夠滿足所有人群的消費需要——只要它是有益健康的。通俗音樂與“高雅音樂”之間應該是共存、伴生、互相幫襯與支持的關係。這就好像美食的世界豐富多彩,軟飲料與烈性酒、洋酒、啤酒相安無事,各司其責,滿足人們味覺的審美需求一樣。

參考文獻:

音樂價值觀念談,傅沉坦,《人民音樂》,1985,2

論音樂價值的構成與判斷,居其宏,《中國音樂學》,1986,1

價值論的音樂美學探討,王次炤,《音樂研究》,1986,2

大眾音樂價值考析,曾遂今,《中國音樂學》,1993,3

美育的價值取向問題,修海林,《音樂研究》,1996,4

音樂價值三議,羅小平,《中國音樂學》,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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