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下個月才能領到薪水,這種做法合理嗎?

A李明林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明確的回答你,這種做法並不違法。

大部分公司實行的都是下發工資制,也就是說,先幹活兒,後發工資。只有事業單位和少數國企是上發工資,也就是先發工資,後幹活。

下發工資制的操作模式是,每月初發上個月的工資。一般公司的工資計算週期是每月1日至31日,工資發放則在每月10至15號發工資,例如6月工資的計算週期是6月1日至6月30日,發放工資的時間為7月10至15日。

問題中所述的工資發放日是每月的25日,如果你6月25日發的是5月的工資,那麼照此推算,你6月份離職,工資要到7月25日發放,是沒有問題的。假如你6月25日發的是5月份的工資,只能說你們公司工資發放的時間有點兒長了,相當於壓了一個月工資了,這種做法非常的不妥。

關於離職工資的結算,如果工資發放延後很多,你也可以跟公司協商,如果人事或是財務的工資結算工作還沒完成,可以要求公司連同6月工資一起發放,但是如果金額比較大,而且公司核算成本比較細緻的話,一般財務不會這樣做,因為涉及到費用的歸集和核算。

如果你耽心,自己離職了,怕老闆不給你工資,可以讓人事部門出具一份工資結算單,並蓋上公章,這樣,如果公司沒有給你支付工資,你也可以有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HR老槍

給你以下具體參考,請多多關注 。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的涵義,應把握這三點:第一,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個月裡,企業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協議或按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第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能隨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違約行為 。

按時發放工資是有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出現偏差,以致於出現員工被拖欠好幾個月工資的現象,最終老闆跑路,工資打了水漂。



  什麼時候發工資,企業往往是約定俗成的,更多的是老闆說了算。老闆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將發放工資一推再推。現行的《
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按月支付工資的約定時間不得遲於第二個月10號。”這麼規定,就很明確。其實之所以這麼修改,就是考慮到用人單位較大的用工自主權,並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支付日期,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要壓2個月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這從保障員工的權益出發,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員工的損失降到最低。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按月發工資不得遲於次月10號,這樣的規定看似多此一舉,實際上卻透著對員工的濃濃愛意,看似是與企業過不去,實際上卻對企業的愛護。“用工荒”這個詞對誰都不陌生。許多企業等到找不到員工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以前做得很不夠。誰都知道,按時發放薪水對員工的意義,企業的最大誠信就是按時發放工資,可是許多企業在發放工資時卻喜歡“耍小聰明”。為了讓自己更得利,將員工的工資一壓再壓,這麼做,看似企業沾了便宜,卻會失掉人心,一家企業如果老是在員工的工資發放上做手腳,其實離倒閉已經不遠了。


文章音樂寶安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的涵義,應把握這三點:第一,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在一個月裡,企業無論確定哪一天為工資支付日都可以,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應按有關協議或按合同規定在其完成任務後即支付工資。第二,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資的日期,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能隨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違約行為 。



按時發放工資是有法律規定的。《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往往出現偏差,以致於出現員工被拖欠好幾個月工資的現象,最終老闆跑路,工資打了水漂。


柒嘴八舌

這是在你們簽訂的合同範圍內,所以是合法的。比如在你們簽訂的合同上註明每個月的幾號到幾號(如15號到18號)發上個月的工資。這樣的話,你就算離職了,用人單位還是按照你們的合同履行最後的工資結算。它沒有違反合同法,也沒有拖欠你們的理由。當然,如果超出規定一個月後還沒有發工資的,你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滯納金。


差一微米工資全給你

合不合法暫且不說,辭職生效,什麼時候走人什麼時候發工資,這已經是企業形成的俗於不變的行規,所以,只要不上班,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發放工資,否則,你可以舉報。一般情況下,大多數企業會即時發放工資的。當然,也有個別無賴老闆,對這些無賴老闆,我們也可以釆取無賴的手段,迫使他們即時發放。話說回來,關於這個問題有規定,但又怎麼樣?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對你說實話實說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下個月企業足額支付了你的薪水,就是合法的。為什麼呢,看以下分析。

一、離職時間約定:企業通常是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的,為什麼是一個月時間,是企業為了為難員工嗎,答案是否定的。主要是因為兩個方面:1、企業需要緩衝期,一個崗位一個人,你突然提出離職,企業需要時間來補充人,通常情況下,一個月剛好;2、社保,各地社保局要求不一樣,但大部分的地方是,當月申報下月社保,比如,武漢是每月20號前申報下個月社保。也就是說,如果你是19號提前的離職,那麼,你下個月的社保,企業就不會幫你申報了,但是如果你是21號提出的離職,你下個月社保企業可能也經幫你申報了。

二、工資發放:每家企業都會根據自身時間約定發放工資時間,如同樓主所說,你公司約定的發放工資時間是25號,那麼,等於說企業每月25號發放的是上個月的工資,勞動法規定,企業只要每月發放一次工資,就不違發,所以,樓主提出離職,下個月25號企業發放工資的時候,只要足額髮放,企業就不違法。


01HR

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第一:對於我來說每每到月底手上就已經沒有幾毛錢了,26號不做的,我居然還要等到十號才能拿工資,憑什麼?第二:我需要重新找工作,找房子得交押金房租,還得吃飯,這些錢從來來?找朋友借嗎?別人也要養家餬口也需要花錢,你好意思找他們要嗎?第三:辭工了,怎麼說也要休息,兩天再去找工作?,這時候你想去玩,想去找朋友?但是還沒有發工資,哪裡也去不了,也休息也就只能待在宿舍。(本來想燈光節去看看的,就因為口袋裡沒錢;還有最近美食節也很想去,還是因為口袋裡沒錢)第四:像我前幾天著急找工作找房子,一不小心才樓梯摔下來。在家躺了兩三天,在房租還有一天的時間我找了領導說明情況,他說老闆沒回他,然後發了老闆的電話號碼給我叫我自己都給老闆。沒忍住,哭著跟老闆說我的情況,他說問一下,說好過兩天就給我發工資的。結果到了第三天晚上還沒有發工資,我又問了,直接跟我說十號才能發。你們說氣不氣人?第五:都已經不不做了,人生地不熟的,又沒有什麼朋友,口袋裡還沒有錢。


qzuser221745

你的問題是問合理嗎,具體內容卻是在問合法嗎……我就從兩方面回答你:

1、我認為“合理”:從哲學角度來分析,存在即為合理(不要管這句話引申的東西哦)——既然你無法改變什麼,所以這就是合理的(真實案例:我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三日內結清工資的規定去勞動監察大隊,結果是:公司都答應和你結清工資了,你也要體諒一下公司財務做賬不容易……不服請出門左轉去申請勞動仲裁去!——你倒是去啊,勞動監察從立案到處理期限是60-90個工作日!勞動仲裁從立案到出裁決書你知道多久麼?(如果攤上十一、過年等長假期,也要幾個月!【不要和我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5日內應當受理,都是狗屁!現在勞動案件井噴中……】)如果在此期間(到公司每月發工資的時間了)公司把工資給你結清了,那麼你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是無用功……當然,你有權找勞動監察大隊上級部門投訴,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


貧賤不能移民1

雖然,雖然國家有明文規定工資什麼時候發,比如在下個月10號發放上個月工資,但是有多少執行了?明文規定不準拖到次月月底發,但是有多少是在次月月底發放的?甚至還有七月初發放五月份工資的情況。國家出來這個規定是好的,但是有多少人執行了?國家對這一方面又有多大的執行力?外出打工這一群人是真正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改變不了,改變不了怎麼辦?忍,忍,忍,你改變不了那你就必須適應它,當然,你也可以打包走人,但是這種情況普遍存在,換另一家基本上差不多,換湯不換藥。


歲月靜好-真好

你們以為都懂嗎!不懂裝懂的不要害人!!!就這個問題,我專門諮詢過12333.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可以在辭職後一個月內結清所有的合法勞動所得;如果是臨時工,那麼用人單位必須在員工辭職後兩個工作日內結清所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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