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的內容審查與發行許可制度

國家對國產刷、合拍劇、引進剛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

一、電視劇內容審查標準

根據《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的規定,電視劇不得載有下列內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邪教、迷信,歧視、侮辱宗教信仰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峻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海辱、誹謗他人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電視劇發行許可審查期限及複審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收到完備的報審材料後,應當在5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審查時間為30日。許可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經審查需要修改的,送審機構應當在修改後,依照規定重新送審。《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送審機構對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複審申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50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其中複審時間為30日。複審合格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送審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行和播出。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三、播出管理

電視臺在播出電視劇前,應當核驗依法取得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視劇播出時,應當在每集的片首標明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編號,在每集的片尾標明相應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編號。

電視臺播出電視劇時,應當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電視臺對其播出電視劇的內容,應當依照規定的內容審核標準,進行播前審查和重播重審;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處理。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全國電視臺播出電視劇的總量、範圍、比例、時機、時段等進行宏觀調控。2014年4月15日,為了進一步均衡衛視綜合頻道節目構成,強化綜合定位,優化頻道資源,豐富電視劇熒屏,廣電總局在2014年全國電視劇播出工作會議上對電視劇播出方式進行了調整。會上宣佈,自2015年1月l日開始,廣電總局將對衛視綜合頻道黃金時段電視劇播出方式進行調整。具體內容包括:同一部電視劇每晚黃金時段聯播的衛視綜合頻道不得超過兩家,同一部電視劇在衛視綜合頻道每晚黃金時段播出不得超過兩集。電視劇的內容審查與發行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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