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的内容审查与发行许可制度

国家对国产刷、合拍剧、引进刚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一、电视剧内容审查标准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峻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海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审查期限及复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30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规定重新送审。《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30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三、播出管理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2014年4月15日,为了进一步均衡卫视综合频道节目构成,强化综合定位,优化频道资源,丰富电视剧荧屏,广电总局在2014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上对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了调整。会上宣布,自2015年1月l日开始,广电总局将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电视剧的内容审查与发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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