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虽然法律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实践中通过破产程序“结束生命”的企业却少之又少。这其中固然存在着诸多复杂的现实原因,但实践中因破产申请人自身对程序不明,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亦并不少见。因此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整理、总结了如下破产申请阶段需注意的重要问题,希望能帮助拟申请破产企业减少破产申请阶段遭遇的困惑及提示破产申请容易受理的途径。

企业申请破产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结合沈阳市、区两级法院的实践经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市级以上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特殊情况下,法院以材料提供存在问题等原因未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申请破产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三、破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实践中,因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同所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亦不相同,本文结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准备材料的要求,将债务人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分别列明如下: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明细

1.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3.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 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5. 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 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7.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9. 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执行情况;

10.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1. 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2. 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13.职代会决议和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访稳控工作的善后承诺书。(适用于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情形)

14.破产申请经过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同意的文书或证明。

15.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明细

1.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债权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自然情况证明;

3.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通过对比上述不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材料清单可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相对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举证责任更低,更容易被人民法院受理。实践中,在刘木辉、龚秀英起诉申请对亚细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一、二审裁定以刘木辉、龚秀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亚细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企业申请破产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四、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定范围内的破产费用,申请人不用预先支付/交纳,可按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五、破产申请的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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