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具有保障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權利之職責

案例前言

行政機關具有保障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權利之職責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三十五,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行政機關具有保障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權利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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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具有保障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權利之職責

——行政機關履責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義務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獲取。

標籤: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確認違法

案情簡介:權某、徐某等三人因宅基地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向賈汪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段拆遷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集體土地徵收批准文件、一書四方案、徵地紅線圖。賈汪區國土資源局回覆稱“經調查,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已於2013年8月15日在泉東村委會公示安置方案及徵收紅線圖,2013年9月29日在桃園路二期項目臨時指揮部現場予以公示安置方案及徵收決定公告,特此告知”權某等三人認為賈汪區國土資源的信息公開回復違法訴至法院。

行政機關具有保障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權利之職責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義務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主動公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徵收或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三原告本人或家人的房屋位於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涉案土地範圍內,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與其利益之間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涉及其切身利益,故三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被告賈汪區國土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管理區域內徵用土地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主動公開的法定職責。被告對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雖作出答覆,但其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請的內容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其答覆稱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進行了公示,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的答覆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綜上,依法判決確認被告賈汪區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被告賈汪區國土資源局在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實務要點: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義務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

案例索引: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2014)賈行初字第006號“權某、徐某等與徐州市賈汪區國土資源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一案,見《權新建、徐祥祥等與徐州市賈汪區國土資源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付雲漢,人民陪審員李洪梅,人民陪審員王梅)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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