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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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是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的问题。

1、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所以对于夫妻个人债务,法院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不得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

2、能否先析产再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如果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允许财产共有人先进行析产后执行。

但是最高院在最近的判例中不支持夫妻先析产后执行,最高法院认为,执行并不绝对代表会损害案外共有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言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所以,对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叶律师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 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 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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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一键代偿观点:如果无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不应该执行其共同财产。

现在的社会不比从前,之前可能夫妻某一方借债主要就是为了维持共同的生活生存问题,但是,现在来说,基本上所有得家庭都不需要通过借钱来维持基本的生存问题了。所以很多时候如果一方借了钱却要双方共同承担的话,很明显就是对夫妻非借债方的不公平了。因此,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有明确规定和认定形式。

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在借钱给夫妻其中一人时,就要和对方弄清楚这钱到底是最终由谁来偿还,是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是明确规定借钱的人来承担,这个是应该在借钱之初就必须说清楚的。

如果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那么就必须让夫妻双方都签字,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地避免后期因为还不上钱,而出现“共同债务”难以认定的问题。

当然,如果对方不想让其配偶知道借钱的事,那么就要明确规定是由他本人偿还,债权人也应该考虑风险,然后决定是否要借钱给他。否则最后恶意负债,然后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债权人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然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时候也会存在因为债权人疏忽,或者考虑不周的情况。那么,这时候就要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法律认定。毕竟,夫妻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就应该享受共同财产,而共同财产自然也是包括负债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其中一方所借债务进行“共同债务”认定,比如说要去看在其借债期间,其家庭的整体生活水平有没有改善。如果其家庭生活也没有明显的改善,并且这笔借款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表明是用于其家庭生活,然后另一方也表示不清楚这笔债务,也不愿意承担,那么,指定是不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

当然,这时候可以夫妻间进行协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然后由欠债一方去还钱。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理性的解决方案。

在当今这个社会,尤其是涉及“钱”得事情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小心再小心,如果你事前粗心大意,那么事后必将会产生无数不必要的麻烦。


一键代偿

夫妻一方借取的债务不还,另一方因未签字可拒绝承认,这样一来,根据现在实施的法律条款,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不认账的诉求基本可以得到支持。那么,债权人的权益也基本可以认定就此被剥夺。因为法院也根本不可能执行到位了。这样一来,不知结多少老赖家庭提供了赖账温床。既然夫妻一方私自举债后,债权人的权益注定受损,不可能得到归还。那么,法律更改之时为什么不能加上一条:"夫妻一方私自举债不能归还,导致债权人权益被侵害的,债权人可申请按每二万一年的刑期抵债"。如此一来,既对债权人公平,也能保证夫妻另一方不"被债务",同时也能真正看出哪些是真正想赖账和眸的家庭,哪些是"被债务"的分飞鸟。我相信此条一出,很多想穿法律空子的和眸赖账家庭马上减少70%以上,同时也能让我们的当权者看到:现阶段的大中国是想不劳而获的无良家庭多还是真的无力偿还的家庭多,是夫妻配合赖账的多还是真的"被债务"的多。同时也能看到我国的诚信缺失到了多么可怕的境况。法律!不能单一的维护了一方利益(而且被维护的一方大有可能是狼狈为奸的一方)而去完全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诚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2018年1月底,法律进行了修改,夫妻债务问题共债共签的时代来临了,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的债务,另一方没有签字,那这个债务就要签字的一方来偿还,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同时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那么该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谁借的谁去还了。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签字了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还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表明只要借款是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表示共同承担的债务即使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畴还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对于家庭来说,不用再担心一方在外乱借债而给自己活家庭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了。在日常案件处理中有不少离婚家庭是因为一方借债进行赌博、甚至举债借款带非夫妻关系的人潜逃国外,而让留在国内的家庭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鸠鲁特

共债共签!还配偶知情权!结婚证不是卖身契!超过日常家事代理的巨额债务必须共债共签,决不能在不知情下被代理!每个公民的人格独立,在自己不知情下负下巨债,因无法偿还这种巨债被法院合法列入黑名单限制职业发展,因名下不能有财产自己和孩子一旦生病只能小病熬大病等死,这是一种怎样的绝望!


共债共签

按照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为本次出台司法解释的关键核心所在,即如果夫妻一方单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且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降低非举债方的责任,避免虚构债务的情形出现。另外,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并未减少,从此以后,债权人进行借款,如果想要降低风险势必要求借款夫妻共同签字,在这种情形下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权益与知情权,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如果经法院审理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方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以剥离出的个人财产也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剥离,会存在执行难度。


柳基伟律师

一、此文一出,社会诚信愈发缺失,更多人愿当老赖,试想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后,购置的豪宅别墅,一旦还不起或不想还,完全可以以另一方未签字为由,规避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另一方则坐享其成,债权人欲哭无泪。二、为了少数人不惜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上有多少夫妻会恶意举债让另一方承担债务的,这样的毕竟是少数,有的话也只是怨自己瞎了眼。


手机用户6569586364

这根本就是站债权人而立的,属称有钱人。对女方特不利,更能证明女性是弱势群体!男方瞒着女方借外债,将其拿点买菜钱给女方。问题来了,女方得承担整笔债务!严重抗议……



SHI念想001

婚姻中肯定共借共签,谁借谁还。未共签肯定是一方不同意或有争议。不然债权人永远不知其害,借贷怀着侥幸心理。放款机构或个人有了教训也会慎重,严格把控,不钻空子。从而避免社会上金融机构上的潜规则,违规操作(可以做到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放款)借贷泛滥及个人借贷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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