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研解︱「零口供」案件如何審查認定?

“零口供”案件的審査認定

——陳某搶劫、強姦、

強制猥褻婦女案

(抗訴案例第9號)

刑案研解︱“零口供”案件如何审查认定?

抗訴要旨

本案屬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通過挖掘既有證據內在聯繫成功抗訴的案件。被告人陳某涉嫌在實施搶劫行為同時實施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一審檢察機關以搶劫、強姦、強制猥褻婦女三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被告人不予供認,證據不足,對強姦事實不予認定;以被告人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屬一般違法行為,對強制猥褻婦女行為不認定為犯罪。檢察機關通過對既有證據細節的梳理,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被告人陳某被追加強姦罪和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併罰後,執行刑期增加5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男,1983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人。因涉嫌搶劫罪,於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逮捕。

2013年7月3日至9月24日間,被告人陳某駕駛套牌汽車攜帶棒球棍、摺疊刀、黑色口罩、墨鏡、帽子等作案工具,於深夜到本市河西區多處娛樂會所門前,先後6次將被害人蔣某某、盛某某等6名女性帶至本市東麗區、西青區等偏僻無人之地,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作案6起,劫得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940元、港幣1000元;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姦作案2起;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猥褻婦女作案1起。

訴訟過程

2014年1月13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搶劫罪、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4月4日,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

2014年4月14日,一審檢察機關經審査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數罪判一罪,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支持抗訴。

2014年7月2日,二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改判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4年。

爭議焦點和證據情況

爭議焦點:強姦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強制猥褻婦女罪是情節犯還是行為犯?

現有證據有:

(1)被告人陳某僅承認實施搶劫後為翻找財物摸過被害人黃某某、朱某的胸部、陰部,不承認實施了強姦行為。

(2)被害人黃某某稱,被搶劫並被強行拍裸照後,被告人慾對其強姦,因其劇烈反抗未果。被害人朱某稱,被搶劫後,遭被告人強姦兩次,當時感覺陰部非常疼。

(3)證人顧某、朱某潔於案發當日從被害人處得知被搶劫、強姦的過程。

(5)報警記錄證實二被害人被搶劫及遭受性侵害後及時報警,尤其是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後向過路行人講述了被搶劫和性侵害未遂的事實。

刑案研解︱“零口供”案件如何审查认定?

✦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來源自然,被害人及報警人講述事實比較自然、符合情理;被害人黃某某、朱某案發後及時報案,而且被害人黃某某、朱某作為女青年,不會無理由地向陌生路人及朋友陳述自己被強姦;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朱某的診斷證明記載朱某陰道前壁有外傷,黏膜損傷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證據並不充足”,這一認定不符合案件事實和邏輯;證人顧某、朱某潔雖然不是本案目擊證人,但證言來源合法、相互佐證,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據此認為,一審法院未認定強姦事實確有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報案記錄的記載是路人聽到朱某哭訴強姦未遂而報警,如果因為與朱某陳述是強姦既遂有矛盾,就認定強姦罪證據不足是不當的。因為強姦犯罪涉及婦女的隱私,不排除有些婦女對此事羞於向路人說出等因素,在向路人訴說的時侯,隱瞞了一些情節也是正常的,但當朱某報案後到公安機關作筆錄時,兩次陳述了被強姦既遂的情況,所作出陳述的內容穩定、一致,且有朱某陰道前壁外傷(黏膜外傷)的診斷證明予以佐證,該證明是被害人被強姦後及時到醫療部門就診並由醫療部門出具。綜上,上述證據形成鎖鏈證實陳某構成強姦罪。

✦關於強制猥褻罪部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涉嫌強制猥褻行為,但認為陳某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屬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檢察機關認為,強制猥褻婦女罪是行為犯,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及惡劣的社會影響均不影響構成本罪,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強行觸摸被害人陰部,屬強制猥褻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精彩回顧

來源 | 《刑事抗訴典型案例評析》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陳國慶主編,張相軍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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