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女店主因一元钱差价打女生耳光,拉扯中心脏病突发身亡获赔46万?

夜雨如书

有谁会想到,一元钱竟然会惹来一条人命官司。

根据媒体还原信息, 事发地为广州,姚某自身开了烟酒杂货店, 这时,一女学生前来买烟。 而根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当时女学生认为该烟是12元一包,但女店主卖13元一包,于是就不打算购买,结果女店主戏谑说,这个价格要向女学生进货,随后骂女学生,女学生回骂一句离开店。

这时候女店主追出来,竟然给了女学生一巴掌,于是两人发生了拉扯。 拉扯中,女店主不知是踩空还是没拉住对方,然后突然摔倒在地,最后经过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过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主要是因为,女店主生前患有心脏病,在外伤和情绪激动的诱因下导致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女学生的行为和女店主的死亡有因果联系,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且主动自首,加上未满18岁,还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其调解协议里,最终女学生赔偿女店主共计46万。

法院免于刑事处罚,个人认为这点非常在理。 但是非常客观的说,如果事发过程真的如媒体所言,其实责任并不是都应该规在女学生上,46万因此显然赔多了。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首先死亡原因是,女店主自身本有心脏病。并不是完全因为拉扯,是自身健康有问题。

再说心脏病,女店主在明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却主动挑起事端,先是因为一元钱,对方不购买辱骂女学生,骂了后还非去打别人一巴掌,最终引发拉扯。

女店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己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而不是一再自己挑衅。 而对于女学生,虽然未成年人买烟不对,这也侧面说明女店主就不应该卖烟给一个明显穿着校服的未成年人。

作为女学生,她不可能对一个不熟悉的女店主,知道她有心脏病,不应该和对方争执,这点违背常识,并且面对价格不合适,不买东西也非常正常,无可厚非。

女学生无非是在面对辱骂时选择进行了回骂,后期在挨打的时候选择了反击,进而导致了拉扯,引发了悲剧。 但从整个事件中,明显女店主自己责任更大,赔偿46万多了,更不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样的罪名。



毕竟我们不可能做到遇见被辱骂被殴打,淡定的问对方你有没有心脏病,然后看怎么回应,这不符合人之常情,更是个笑话。


廖彩琳律师

做人不要太冲动,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个事件双方都是受害者,都值得同情,也都值得反省。

先说那个女店主,作为店主,你明码标价,少一分不卖,这个规矩讲好了,人家也不会少你一块钱,你看看家乐福、物美那些大超市,哪家超市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大家都有认可一个规则,按照价格给钱。所以,这事情自己有责任。其次,即便发生了,也不就一块钱么?至于这么冲动么?在大雨中跑到街上拉扯客户,还打人家一耳光。这力的作用是相互的,这下好,自己太激动,心脏病发作,倒地而亡。用句俗话说,被气死了。

再说那个女学生。你一个女生,卖香烟干嘛?是自己抽呢?还是给男朋友卖?说实话,我对买香烟的没啥好感。现在是无烟社会,中年以上的男人抽烟,我可以理解,他们从小养成的习惯不容易改。你小小年纪就抽烟,这是哪门子坏习惯啊。其次,你买烟为啥要少人家一块钱呢?嫌贵你可以不买,换一家不就得了。干嘛非得少一块钱出门呢。

所以这个事件,双方都有责任。结果是双方都承担了责任。店主倒地而亡,用生命为自己的性格埋单,不容易。女学生赔偿46万,都是爹妈的钱。爹妈养了这样的孩子,也不容易。

最后奉劝大家,碰到什么事儿都少动怒,少发脾气的人活得长。碰到什么事儿都不要固执己见,能让一下就让一下,让一步海阔天空。

我们提倡文明社会,文明社会就是要相互礼让,相互包容。这对每个人都有好处。


王可期

一元钱、一耳光、一条命、46万元,这件事里没有赢家。

一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付出了金钱的代价,而起因仅仅是因为一元钱差价。



女店主和女学生因香烟的一块钱差价发生了口角,女店主从店里追出打了女学生一耳光,随后双方在雨中拉扯。纠缠中,女店主突然倒地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女店主姚某系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后被告人与死者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万元。


1,就事论事,女店主和女学生都有不妥之处。女学生买香烟显然不妥,而这一元钱差价到底是哪一方的问题也没有交代清楚。

2,女店主随后追出动手打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因为一元钱而动手打人,这个女店主可不是吃素的。(个人推测很可能是女学生少付了一元钱,如果只是少赚一元钱女店主应该不会这么生气,但如果是赔钱卖烟就不一样了。做生意都讲究和气生财,应该不会随便动手打人的。而且新闻也没有公布两人之间有无口头上的辱骂挑衅行为。)

3,至于两者随后在雨中的拉扯纠缠,新闻中也没有做详细描述,只知道女店主心脏病突发的诱因是打斗和情绪激动。法院认为学生曾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掌握证据的法院判罚应该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最起码要比我们这些吃瓜群众的猜测更合理)

4,至于46万元赔偿金对于一条人命来讲也不算狮子大开口。很多人不理解的是如果按照新闻报道看起来主要怨女店主,为什么最终会赔偿这么多呢?可见我们看到的只是问题的一部分。而且这是双方家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估计是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才做出的决定。

遇事保持冷静,于人于己都有好处

现在的结果对于双方家庭都是一个沉痛的教训,而起因仅仅是一元钱差价,如果时光能够倒流,她们双方一定会选择另一种态度。如果女店主当时选择让女学生一走了之,也就不会因此丢掉性命;如果女学生补齐那一元钱差价,也就不用付出46万元的赔偿。 (当然,如果女学生不抽烟不买烟,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其实生活中很多大事都是由微不足道的小事引起的,遇事保持冷静才能选择更合理更合适的结果。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给他人留一点余地,也是给自己留一点余地。


夜雨如书

先叙述案件:

事件:因差一元钱发生纠纷,店主跟顾客发生争执。

后果:一人死亡。

死因:心脑血管病病发身亡,争执可能是诱因。

一审法院认为,女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免罚),二审检察院撤诉。就民事赔偿方面,调解结案。

案件叙述完毕,下面分析是非:

大家还记得前不久,医生在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而发生争执、老人猝死的事件吗?此案与之何其相似!电梯案,有关部门认定为非刑事案件,就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按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医生无责。还记得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吗?二审法院认为,医生的争执行为跟老人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跟电梯案很相似。同样的道理,女生的争执行为跟店主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女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换言之,不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此案,就民事赔偿部分,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因为我不是此案的直接参与人,所以只能推测:这里面可能存在"控辩交易",即法院可能通过女生的辩护人(律师)传达出这样一条信息:如果赔偿,将从轻处罚或判决无罪。女生家属可能认为会判决无罪,于是同意赔偿。但后来判决下来之后,发现竟然判决有罪,于是上诉。

(后面继续推测)二审法院还算是比较有水平的(此案当时并没有上新闻,受舆论干预的可能性非常小),跟各位一样,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直接判决无罪,可能会让很多人下不来台,于是私下跟公诉人(检察院)商量,要他们撤诉。于是二审检察院撤诉了。

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撤诉,那么之前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应该因"欺骗"原因撤销。女生一方会不会要求撤销,这是后话。

案件分析完毕,下面论证法理:

刑法惩罚的是行为。

女生的行为是跟店主争执,争执无过。如果说女生少给一块钱有错,店主打人家一耳光也算扯平了。

拿刀杀人这个行为,众所周知,无论有没有杀成功,都应该受刑法处罚,只是没有杀成功的,从轻发落。大家都知道,杀人这个行为不能做,做了就会受到法律惩罚,这就是制定刑法的意义。

与人争执这个行为,应该受法律处罚吗?应该没有人认为不能与人争执吧?除非明知道店主有心脑血管疾病还主动挑事(本案,女生事前是否知道店主有心脑血管疾病,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女生没有主动挑事)。所以,争执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一个人不应该因行使法律允许的行为而受到法律处罚。因此,女生没有错→不会侵害他人权利→没有违法事实。既然没有违法事实,当然就跟犯罪更不沾边了。民事同理。

再换一种理论:死亡是疾病导致,不是外力打击所致。因自身原因死亡,跟他人无关。他人的行为跟死亡直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该女生无需承担责任。

这里可能会有人说了:不是该女生跟人争执,导致店主急火攻心,诱发了心脑血管疾病而死吗?怎么会没有因果关系呢。确实,有因果关系,不过这是间接因果关系。死,是因为疾病;疾病,是因为争执。死跟争执之间,不直接相连,隔了"疾病"这个东西,所以是间接因果关系。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如果间接因果关系也要承担责任,那可以推出"死,是因为疾病;疾病,是争执诱导;争执,是因为买烟;买烟,是因为烟草局生产香烟。所以→烟草局也有责任"这么个荒谬的结论。

本案是无因果关系,故既不构成犯罪,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换一种理论,这种理论源自我当年授课的老师——概率论:

与人争执就导致人死亡这种概率大不大?答案是不大,而且非常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砍你一刀,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大不大?答案是大,所以如果最后构成轻伤及以上,就构成犯罪。这就是概率论在犯罪学上的应用。

完。


律法人生

坏脾气是毫无疑问的负资产!提高自身修养不仅仅能够保命更能够聚财!

仅仅因为一元钱的差价,最终导致一方丧命,另一方惹上官司并且赔偿46万,这笔账傻子都知道不划算,如果人生能有后悔药吃,当事的两位肯定不会这么做,但是人这一辈子没有后悔药吃!可以说命案发生之后当事双方还是很和气很讲道理的,如果在命案发生之前能够这么和气这么讲道理岂不更好?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

这个命案是怎么发生的:

这位已经亡故的女店主姓姚,那位买烟的女学生姓曾,当天曾某与另一位同学一起到姚某的店里买烟,因为香烟的价格发生了口角,曾某说这个香烟12元一包,姚某坚持要13元一包,曾某说外面一条才100元,姚某称她的货是从同学处进的成本高,在争论的过程中姚某骂了曾某,曾某也进行了回骂!骂完之后曾某与同学就离开了店,随后姚某从店内追了出来,冲到曾某面前打了曾某一巴掌,随后两人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姚某心脏病发晕倒最后不治身亡!

1:这个姚某也是自作自受!

俗话说和气生财,作为一个生意人这个姚某显然不懂得和气之道,店家与顾客对价格有异议其实很正常,但是后面发生的这一切就很罕见了,可以说为了一块钱就与顾客发生争执已经很夸张了,会做生意的生意人遇到这种事通常会处理得相当委婉周全,要么有话好好说但这个生意咱就不做了,要么这一块钱就算了以后多光顾薄利多销笼络笼络感情!会因为一块钱的分歧就升级到辱骂和斗殴说明这个姚某脾气不是一般的爆,辱骂和斗殴都是她主动挑起的,你自己有心脏病还这么激动?

2:这个曾某也不是省油的灯!

也许是偏见,但这个曾某所作所为在我看来俨然一副顽劣学生的形象,没有一点女学生应有的样子,十有八九在此之前也是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相当嚣张的太妹!这个年纪一个女孩子去学抽烟已经很不好了,从过程来看十有八九还是个老烟枪,另外一个巴掌拍不响,姚某会为了一块钱整出那么大的动静曾某显然也有贡献!


心安理得君

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处罚远远重于撤回公诉,意义非凡

不知道读者有没有发现其实本案当中一个显著的变化,那就是一审的结果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但是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二审发回重审后,直接撤回公诉。虽然结果看上去都差不多,但是从法律上面来说,这里的意义非凡。

因为如果认定本案当中的女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很显然该案当中就间接的表明女学生的行为与死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因为女生主观并没有故意而且死者自身患有心脏病所以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撤回公诉那么就意味着本案女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自然处罚也就无从谈起。

单从这前后的变化中就可以看出来,对于女生的行为可以说根本不构成任何罪名,只是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中的意外事件而已。

因为一元钱,毁了两家人,不值!

案发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女生买烟因为买的烟究竟是12还是13元发生争执,随后在争执的过程中,店主突发心脏病身亡。

只是事后作为旁观者再来看这件事,因为一元钱,死者家属悲痛欲绝,而女生家里是破财消灾,无论是谁都不是这场悲剧的胜利者,就因为这一元钱,我想事后无论是案件的任何一方都会懊悔不已。

但是悲剧已经发生,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也都会有性情暴躁的时候,但是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在发生,我想最好的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精神最好。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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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说法

这个事件要看从何种角度去分析了。

先从责任的角度吧,显然这46万是卖命钱,如果事实就是如描述的一样,而且法庭也认定事实就是如此,那这女生的一家可是蛮冤枉的。我只是买了盒烟而已,为何要连人命钱都付了?况且没人愿意买人命啊,除非有深仇大恨。



话又说回来,付钱可以谅解对所谓受害者方来说可以理解,但受害者的所谓谅解就真的该左右法律的公正判决麽?这真的是让我一直很困惑的一件事情,说白了就是光明正大堂而皇之地可以用钱来左右判决吧?所以显然这46万又很合理,在这个事件中死者真的大于天,因为我死了所以理就在我这边,即便我是追上去扇了你一耳光我也死了啊,我就是因为扇你这一耳光才死的啊,所以你理应赔46万,我就表示一下谅解,民不告官不究,那公安方面自然就证据不足撤诉呗……哎呀呀,怎么想怎么有些不太对劲啊。



昨天我本人在超市多买了几根促销的香肠,结果结账的时候每根贵了四毛钱,为了块了八毛等了二十分钟等来一句促销过期厂家人员贴价格失误人也下班所以敬请谅解,可以去服务台退货……泥煤滴我作为顾客的时间和腿就那么不值钱麽,无奈我还带着孩子只有咽下这个块了八毛的苍蝇……而这个案子是咽下了个价值46万的独角仙啊!


想想就够酸爽的,哈哈。


【一位孤独症儿童的父亲,孤独地看世界,也许是最独特的视角,坚持用文字感染大家,请关注我,请喜欢我的文章的人们评论转发扩散,请做我们能做的,请尊重自闭症谱系的生活,我已成立头条育儿群,谱系与普通孩子家长都可加入,请私信我,谢谢】🙏


孤独行者Noodle

此问题巳有众多网友回答,内容祥尽.道理明析,故不做雷同答复。

总之.冲动是魔鬼。女店主因一元钱丧命.应了哪句话"人为财死".女学生因为一元钱.赔了46万也应了一句话,"因小失大"。双方的斤斤计较.导至不理智行为发生,造成了不应出现的悲剧和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一元钱.一句话的事,非要造成人命官司.巨额赔款。

还是哪句话,遇事相互迁让.退一步海阔天空。


用户52116138116


土匪匪徒好人

大学生抽烟固然不对,但是女店主态度还是太恶劣了,我本人觉得很有可能是香烟卖贵了。自己本人经验,原来13的利群,现在很多店都卖15,其实14也有利润的,有的地方就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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