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的規定

第五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本條是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反腐敗國際合作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國際合作。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決不能讓腐敗分子躲進‘避罪天堂’、逍遙法外”,“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黨的十九大指出: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倡導構建國際反腐敗新秩序,有利於表明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反對腐敗的鮮明態度,呼籲世界各國共同打擊跨國腐敗犯罪,為國際反腐敗事業貢獻中國智慧,提供中國方案。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的職責,促進持續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和腐敗分子外逃勢頭。

本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對我國簽署的反腐敗國際條約,國家監察委員會要組織國內有關部門研究如何開展實施工作,包括研究條約對我國反腐敗工作的利弊,條約與我國法律制度如何銜接,條約涉及的我國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等;要組織國內有關部門接受履約審議,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自評清單填寫和提交工作,接受審議國對我國進行實地訪問等。

二是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我國有關部門、組織等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無論是以官方為主的形式,還是以民間為主的形式,國家監察委員會都要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發揮統籌協調的作用,有關各方要發出同一個的聲音,絕不允許自說自話,甚至各自為戰。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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