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申請執行人張某平與被申請執行人張某、程某、鍾某、薛某、邵某、陳某、海口龍華某漁港酒家、海口龍華粵海某漁港酒家海秀店存在勞務關係,張某平因意外事故導致左前臂中上三分之一截肢,經鑑定為二級傷殘,遂與張某等人及海口龍華某漁港酒家等單位發生受害責任糾紛,海口中院二審維持龍華法院判決,張某、程某、鍾某、薛某、邵某、陳某、海口龍華某漁港酒家、海口龍華粵海某漁港酒家海秀店向張某平支付人身損害賠償108萬元。
在執行攻堅之際,這件“骨頭案”再次擺在執行法官面前。經仔細研究案卷材料,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程某身份情況不詳,可能是查不到其可供執行財產的原因。為此,執行法官通過模糊查詢確定了程某身份信息的可能範圍,通過逐一排查核對,最終確定程某名下有一輛浙江牌照的小汽車。
執行法官迅速前往浙江,尋找並查封程某名下的小汽車,讓程某感受到極大震懾,自願與張某平達成執行和解,承諾6月30日前支付案款7萬元。
據瞭解,隨著程某7萬元案款給付完畢,該案累計執行案款已達約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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