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5万抵15万?买房后承诺的优惠没有兑现,购房者要吃哑巴亏?

随着房价的上涨,越来越多人对购房持观望态度,买房根本不敢说买就买!但是,如果你看到这样的楼盘优惠,会不会心动:“缴纳5万元VIP优惠费,可享受开发商15万元的优惠”“5万抵15万”?掐掐手指头一算,要是每平方1万,买个70平,本来要70万,但有了这个优惠后,便宜了10万元呢!案情回顾:2016年7月11日,赖先生与佛山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VIP优惠申请书,约定缴纳5万元VIP优惠费,购买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项目房产一套,可享受开发商15万元的优惠。因对这套房产有购买意向,当日赖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5万元VIP优惠费,后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同时,赖先生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某套房产,总价款717835元。赖先生称,事后中介公司却未按照《VIP优惠申请书》中约定,使其享受到十五万元的房价优惠。就相关问题,赖先生找中介公司与房产开发商进行沟通,双方均不能给出满意答复。随后,赖先生委托律师,给两家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相关款项。房产开发商答复称,相关活动由中介公司举办,与其无关;中介公司却一直没有给予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赖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VIP优惠申请书》;中介公司应返还其交付的5万元优惠确认金,并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赖先生诉称,《VIP优惠申请书》由中介公司提供,双方对其中的内容予以签字盖章表示认可,相关约定合法有效。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中介公司经数次催告却仍不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依法享有解除相关合同的权利。此外,如果中介公司遵守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自己可以获得十万元的优惠。因中介公司的原因,自己无法获得的这十万元的利益,对其来说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中介公司应该进行赔偿。

经查明,赖先生的起诉状于2017年7月6日送达给中介公司。经合法传唤被告中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作答辩,在诉讼中亦未举证。

赖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的情形,赖先生主张解除合同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查明的事实,赖先生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中介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赖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对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未有证据显示赖先生在诉讼前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则起诉视为通知,收到诉状的时间视为通知到达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应返还VIP优惠费5万元给赖先生。另外,虽然案涉合同有“购买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项目房产一套,缴纳5万元VIP优惠费,可享受开发商15万元的优惠”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为案外人房产开发商设定的义务,房产开发商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该约定属于效力待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在本案庭审辩论阶段结束前,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房产开发商对该约定予以追认,因此该约定无效。赖先生据此主张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赖先生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应为其交付VIP优惠费的利息损失。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确认赖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VIP优惠申请书于2017年7月6日解除;中介公司向赖先生返还VIP优惠费5万元;并赔偿其损失。(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禅法君寄语:虽说“以钱抵钱”的优惠很诱人,但其中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这需要购房者仔细甄别。在此,禅法君要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中介公司或房产开发商作出的优惠宣传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切忌盲目、冲动购买。另外,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有关的优惠合同时,要跟房产开发商核实清楚优惠内容的真实性,千万别轻信中介公司作出的承诺,应要求中介公司及房产开发商将相关承诺附在合同协议中,以保障自身的购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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