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小了5岁,提前退休不成还晚5年,看她如何反败为胜

翟某(女)1970年7月生,原系某矿务局职工,2001年11月离职。2015年翟某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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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的答复意见

主要内容为:根据本人档案记载,1.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2.最先的小集体招工表记载为1975年7月出生,应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艰难上诉之路

翟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复决字(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

2016年7月12日,翟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9月27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人社局作出虽然是答复意见,但亦属于行政行为,且该答复意见对原告能否办理退休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依法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行复决字(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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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市政府作出行复决字〔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翟某不服,继续上诉。

一审法院

经查,其档案中1994年12月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审批表记载翟某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

1995年4月的城镇集体企业工人登记表记载翟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26日,个人简历记载1993年—1995年在矿务局一分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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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审批的出徒或定级表、矿龄津贴审批基础卡均记载翟某年龄为20岁,参加工作时间为1994年12月7日,工种为包装。一九九七年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翟某年龄26岁,职务火工。

有从1996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种为火工包装。2001年11月28日离职。

第三人(原单位存续公司)提交的失业职工登记台账记载翟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4年12月,1992年由某矿务局办理的翟某待业证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市公安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记载翟某变更前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26日,变更后为197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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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院认为,翟某从1994年12月至2001年9月30日,在属于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其工作年限不满八年。翟某居民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日期1970年7月,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5年7月。

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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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某现居民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其档案中1994年12月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审批表记载翟某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

1995年4月的城镇集体企业工人登记表记载翟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26日。一审中,上诉人翟某提供的证据2、3与本案有关联性。

另经查明县公安局1989年1月1日颁发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翟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26日。县劳动服务公司1989年3月25日签发的非农子女登记证,记载翟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26日。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中,第2项认定翟某1975年7月出生的主要证据不足,该答复意见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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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作出的行复决字〔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亦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例点评:

要证明自己的年龄,花了差不多2年,而起源或许只是一个小小的笔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这点值得商榷。

从这个案例来看,二审胜诉的关键在于县公安局1989年1月1日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县劳动服务公司1989年3月25日签发的非农子女登记证,记载翟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26日。

尤其是非农子女登记证早于第三人提供的1992年由某矿务局办理的翟某待业证,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75年7月,也早于原档案中,1994年12月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审批表记载其生日期为197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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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二审判决的关键是通过各种渠道补充了一些档案资料,本质上还是“以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条来判定,只是说后面查到的最先记载出生日期和身份证日期一致了而已。

因此,尽量多的找些原始资料,更接近事情的真相。至于翟某的特殊工种工龄,已另案判决,依然认为从档案看,其特殊工种工龄年限不满8年。但本案胜诉后,至少可以在50岁退休了。

延伸阅读:

此文也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也是关于档案和身份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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