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发公布。
改革目标
改革省属企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建立完善分类分级的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建立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的新型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实现省属企业公务交通成本节约、保障高效、管理规范。
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管国有企业集团总部,所属子企业及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
坚持制度创新
坚持注重效率
坚持严格管理
坚持分级推进
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属集体企业参照该意见执行。
适用的人员和岗位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包括省委管理、省国资党委管理及省委委托有关部门管理负责人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省属企业的参改范围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从严确定。
改革点击
这些人取消公务用车
1.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省管企业副职负责人按照“同企同策”的原则,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履职需要。
2.其他省属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公务用车,采取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和履职需要,具体改革方式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确定。确因经营特点、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客观条件限制需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的企业,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报省车改办备案。
企业负责人同时担任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以其主要职务确定车改适用政策。
配公车不得发补贴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应当取消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交通补贴覆盖行政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企业不再安排车辆。
公务交通补贴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按照企业差旅制度规定确定,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覆盖行政区域的公务出行,按照企业差旅制度执行。
取消退休和离任人员公车
省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安全生产、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离退休服务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数量的公务用车。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本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新购轿车不得超18万元
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整改中明确的企业负责人保留公务用车标准。
新购置的轿车型公务用车配置标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商务型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公务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企业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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