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期>百色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隆林县检察院提起的百色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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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百色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申书敏、民行科检察官黄云健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梁光辉担任审判长。自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钟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代表及群众代表等40余名人员观摩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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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组织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乌冲村那角屯群众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集资雇请挖掘机在该屯“平老史”(译音,小地名)坡的林地内拓宽原有机耕路、开挖新公路,开挖林地总长度为2940米,开挖林地面积共计13.28亩。经调查认定,“平老史”坡属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林场乌冲分场22林班44、46、49、51、5558、59小班,该范围已划分为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做出造林预算,恢复被开挖林地绿化、种植的造林预算为人民币7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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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深入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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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航拍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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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挖、拓宽公路,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在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补种马尾松655株,或承担补植复绿费用7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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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社会意义进行了阐述。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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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毁坏林地的绿化恢复、造林费用人民币7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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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议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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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观摩了此次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对公益诉讼有了更深的认识。此起公益诉讼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很有教育警示意义,让人们深刻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将公益诉讼宣传到社区、到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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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案件是百色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重要司法举措,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保证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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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云健 赵小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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