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有企業最新改革信息:解聘賠償標準

一、國有企業解聘賠償標準

為了在企業改制進程中規範改制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改組改制國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意見要求,國有企業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企改制不得向留用員工支付補償金

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要轉換職工勞動關係。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7國有企業最新改革信息:解聘賠償標準

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關係員工補償金按工齡計算

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企業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

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改制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不高於2倍的標準確定。企業因生產經營不正常或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金不得佔用企業福利費用

據介紹,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發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口徑計算。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2017國有企業最新改革信息:解聘賠償標準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頒佈後,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一直是用人單位最關注的條款。很多用人單位擔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會使勞動關係僵化,導致能進不能出,最終損害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很多勞動者也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誤解,認為只要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高枕無憂了,企業不能解僱了。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終身合同”,在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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