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公安交警大队曝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四十一例)

庆城公安交警大队曝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四十一例)

2018年6月7日0时15分许,驾驶人张*鹏(男,24岁,庆城县赤城镇人)酒后驾驶甘MD***1号小型轿车沿驿马镇街道行驶至邮政银行门口时,被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驿马中队现场查获,后经检验,张*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1mg/100ml,属醉酒驾驶。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庆城公安交警温馨提示:酒精对人体的神经反应存在抑制作用,饮酒后驾驶不能对危险情况进行及时的预判和处理,请您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关爱他人生命,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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