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報丨林州兩男子在萬泉湖景區尋釁滋事,已被拘!

警情通報

2018年7月1日下午17時許,在臨淇鎮萬泉湖景區張某衛(男,30歲,五龍鎮嶺南村人)與張某慶(男,35歲,臨淇鎮臨淇村人)到萬泉湖景區遊玩,因未攜帶身份證與萬泉湖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與在萬泉湖景區執勤的林州市公安局旅遊警察大隊輔警方浩、紀蘇峰發生口角後,對輔警方浩進行毆打,致使方浩身體多處均不同程度受傷。目前,張某衛與張某慶兩人因尋釁滋事已被林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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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

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有下列情形: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警情通报丨林州两男子在万泉湖景区寻衅滋事,已被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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