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红娘的说媒费用可以要回来吗?

现如今,年轻人的工作压力很大,社交圈子比较固定,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让自己心仪的另一半实属不易,于是乎很多人选择把自己的终身大事交给红娘,期盼觅得良缘。

夫妻离婚,红娘的说媒费用可以要回来吗?

如果能通过红娘找到自己的人生伴侣,幸福地步入婚姻殿堂固然是美事一桩,但是生活并非事事如意,有很多红娘往往使劲说双方性格好,工作好,收入好,父母的能力好,经济好等等优点,而自动忽略掉对方的缺点,如此一来导致很多夫妻在红娘牵线搭桥以后面临离婚的悲剧。那么如果夫妻离婚,付给红娘的说媒费用可以要回来吗,接下来百恩婚姻律师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夫妻离婚,红娘的说媒费用可以要回来吗?

红娘通过给男女双方牵线搭桥、促成婚姻,从而收取一定的说媒费用是否合理合法,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一:红娘通过说媒,促成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与居间合同的性质相类似,收取说媒费用是合法的。

百恩婚姻律师解析:不赞同此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所谓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寻找可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并及时向他报告这一信息。这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报告居间人或者指示居间人。

所谓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是指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说合,促成合同的签订。此种居间人通常被称为媒介居间人。媒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不是以他人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因此,媒介居间人不同于代理商或者经纪人。媒介居间人媒介的民事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如买卖、租赁、雇佣、保险、出版等。

居间合同具有下述特征:

(1) 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 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 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提醒注意的是,居间合同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故而说媒对象与红娘之间不存在委托人与居间人的法律关系,因此说媒费用不能依照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合法。

夫妻离婚,红娘的说媒费用可以要回来吗?

观点二:红娘通过说媒,促成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收取的说媒费用属于不当得利,是不合法的。

百恩婚姻律师解析:赞同此种观点。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的方式主要有:

(1) 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 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我国严禁乱收费的行为,收费的项目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收费的标准也应当由相应国家机关核定,如果是经国审批与核定的正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收费固然合情合理,但是民间的一些不具备婚姻介绍资质的红娘收取说媒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而且还会妨碍社会秩序,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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