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归谁

很多夫妻自觉感情基础好,在没领证的情况下就先买了房,过起了日子,觉得两个人的生活有没有结婚证都不重要,但是往往这个时候是最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

虽然说家庭生活不是有一张证就能保证万事无忧的,但是真正到了法律层面,有没有结婚证处理起来就完全不同了。

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归谁

闵某和孙某就是在还没结婚的时候两人共同买了房,因为两人那时感情很好,为了结婚闵某交了房子的首付、办理了贷款,并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分手时关于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闵某、孙某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闵某支付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于双方的名下。现闵某认为系争房屋是闵某为缔结婚姻向孙某给付的彩礼,于常理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不予确认。系争房屋登记于闵某、孙某名下,应当认定为闵某某、孙某的共同财产。闵某某要求系争房屋归闵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具体分割方法,考虑到闵某、孙某对于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房屋所有权归闵某,由闵某按房屋现值扣除房屋剩余贷款后的15%支付孙某房屋折价款。

在结婚之前的纠纷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但是可以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进行判定。

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归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情侣不是夫妻关系,婚前共同买房,并且没结婚就分手了的,应该适用《物权法》,如果两人有协议约定份额,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参照约定进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将会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割。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共同购房协议,可以证明情侣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两个人分手后,一方可以依据上述法条,单方面解除共同购房协议。

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归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对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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