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搶劫 一審被判死緩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無罪

男子涉嫌搶劫 一審被判死緩 省高院終審改判無罪

2011年1月7日凌晨,成縣沙壩鎮一男子遭遇搶劫死亡,警方認為同村的伏江龍有作案嫌疑。2011年7月21日,伏江龍在新疆被警方抓獲。據瞭解,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2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判決,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伏江龍死刑。宣判後,伏江龍以指控其搶劫罪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4年1月6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裁決,發回重審。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14年8月5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伏江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後,被告人伏江龍提出上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伏江龍犯搶劫罪的主要依據是伏江龍的有罪供述,但縱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伏江龍作案的客觀證據,破案經過不清,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現有證據不具有關聯性和唯一性。雖有部分證據表明被告人伏江龍有作案動機和嫌疑,但未能收集固定相關物證等客觀證據。儘管公訴機關出示了大量證據,但除被告人有罪供述外,其他證據只能證明犯罪事實發生,不能建立伏江龍與搶劫犯罪之間的關聯。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依據現有證據不能得出伏江龍犯搶劫罪的唯一結論。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伏江龍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判決伏江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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