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廢除總統?

董其斌

首先,先糾正一下這個問題在用詞上的錯誤,即

不是“廢除”總統,而是“罷免”或者將總統“免職”“廢除”帶有歧義,可能是指將總統這個職位廢除。要將這個總統職位廢除的話,那就涉及到了美國1787年憲法本身的條文了。但按照美國1787年憲法的規定,憲法正文是不能改的,所以,總統這個職位不能廢除,也就是說美國總統共和制的政體是不會變的。如果真要廢除總統,改變美國總統共和制政體,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廢除美國1787年憲法,但這麼做的結果就是美國將“國將不國”,不是美國,而是另外一個國家了。而“廢除”總統的前提,“廢除”美國1787年憲法,至少在近期是沒戲,我們這裡就不對“廢除”總統職位,改變美國政體進行探討,而只是討論美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罷免總統或者將總統免職


美國1787年憲法的制定


這一問題的答案就是,美國實行的是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度,總統無非經過彈劾,否則無權被罷免或免職。因為依據美國1787年憲法,總統及政府所施行的政策不需要向國會負責,而是對1787年憲法,對美國選民負責,除非被彈劾,國會沒有權力罷免總統或將總統免職;基於同樣的理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不能因總統的政策宣判總統有罪,將總統免職。換句話說,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和以國會為代表的立法機構以及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司法系統,三者獨立行使職權,在政治上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並沒有政治上的責任,不對對方負責。這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使得美國總統在施政的過程中不必擔心來自於立法或者司法機構政治上的干擾,也不必擔心因為政治上的原因而被罷免或免職。


美國1787年憲法首頁


但這並不是說,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對美國總統就沒有任何制約的能力。美國國會掌握的彈劾權,就是立法部門對於美國總統權力的制約。美國國會的這種彈劾權的根據是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其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眾議院擁有提出彈劾的權力;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參議院擁有審判彈劾案的權力。在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應宣誓或者代宣誓。如果受審者為總統,則應該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但沒有取得出席的參議員2/3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彈劾案的裁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擔任合眾國政府的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祿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根據法律所作的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有權給予除彈劾案以外的違反美國法律的人緩刑或特赦。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包括美國總統,副總統在內的所有文官,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被彈劾而定罪者,均應給予免職。


美國曆史上首位被彈劾的總統:安德魯·約翰遜


根據美國憲法的這些規定,國會有權對於犯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總統進行彈劾。彈劾追究的是法律責任,而不是政治責任彈劾的程序也不是立法程序,而

是司法程序。也就是說由眾議院擔任類似於原告或者公訴人的角色提起彈劾,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參議院進行審理。而如果在彈劾案的審理中,同意被彈劾的總統有罪的參議員不超過出席的2/3多數,那麼彈劾案不成立彈劾的對象只是總統個人,而不是總統所代表整個政府。如果總統彈劾成功,被判有罪,那麼懲罰是免除職務不得再擔任聯邦職務。至於其他懲罰,並不是彈劾案所要處理的,而是要在一般的司法程序中處理,但這已經不是彈劾案的內容了。


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在白宮宣佈辭職後發表講話


因此,根據美國憲法以上的規定,只有當一個總統被認為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並有實錘證明的時候,美國國會啟動正式的彈劾程序,即首先由眾議院提出對該總統的彈劾,接下來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的參議院進行審判,如果出席的參議員以2/3多數,通過了眾議院提出彈劾,那麼該總統被判有罪,將會被免除職務,或者說被罷免。美國總統被免職或者說被罷免,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


美國參議院審判對克林頓的彈劾


另外,對於彈劾權,這裡需要有一個補充說明。那就是雖然美國國會享有彈劾權,但從美國曆史上來看,美國國會很少動用這一嚴厲的手段來懲處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和法官。彈劾權對於維護美國的憲政制度,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發揮的重要作用。但是彈劾本身的意義是“置而不用,其威力就相當於核武器,是用來“威懾”的,而並非真正是為了用來給總統定罪,將總統免職或者罷免的——畢竟這樣做,對美國憲政制度實際上也是一種破壞。美國社會普遍認為,對於彈劾權,寧可置而不用,不可棄而置。200多年來美國國會運用彈劾權的實踐表明,彈劾權並不是用來將政治上與國會意見不同的官員,尤其是總統免職,也不是僅僅彈劾觸犯法律的包括總統在內的官員,而是對明顯違背憲法職責或翫忽職守的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府官員進行彈劾。


克林頓彈劾案


因此對於提到美國國會的彈劾權,就將特朗普與這一彈劾權聯繫起來,認為美國國會一定會彈劾特朗普的人來說,想多了……美國國會不會因為政治上的分歧而去彈劾某個總統,那樣的結果只是美國憲法的權威性和彈劾的威懾性的喪失,也只能是通過這次彈劾的那屆國會,集體遺臭萬年

,所以美國國會在彈劾案,尤其是涉及到某個總統的彈劾案上,必然是非常謹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美國建國到今天,正式被眾議院提起彈劾的總統只有兩位,即南北戰爭後的安德魯·約翰遜和克林頓總統,但都經參議院審判後未能定罪。而進入眾議院彈劾程序,可能被眾議院提起彈劾的總統,也只有尼克松一位(因尼克松對彈劾的畏懼為被迫辭職,彈劾程序中止)。


特朗普:不要總想著因為政治問題而彈劾我,那是不可能滴!


另外,提醒一下@史論縱橫,您的配圖錯了,你提到的被彈劾的是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而您的配圖是林登·約翰遜總統,張冠李戴了。還有就是,嚴格說來,尼克松總統並沒有被正式提起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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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美國的現任特朗普總統真是一個no zuo no die的總統,作為美國第45任,第58屆總統的特朗普這麼“折騰”,會不會被免除職務呢?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免除總統的職務,在美國《1787年憲法》中第二條第四款就規定: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所以,只要證明總統有罪就有可能被彈劾,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一共有三位總統遭到彈劾。

這三位被彈劾的總統分別是第十七位總統約翰遜,第三十七位總統尼克松,以及42任總統克林頓。

差一票之差就被彈劾的總統:約翰遜

相比於後兩位在中國比較出名的總統,約翰遜總統在中國並不是特別有名,但是如果提起林肯的話,那麼大家肯定都知道了,約翰遜就是林肯被刺死身亡後繼任為美國總統的人。但是由於在南方重建問題上與共和黨意見不合,使他成為美國曆史上首位被提出彈劾議案的總統,但是在參議院上以一票之差避免了被罷免的命運。

水門事件下臺的美國唯一一位被迫辭職的總統:尼克松

要說尼克松,絕對是中國最熟知的美國總統,在歷史課本上被記錄第一個訪華的美國總統,但是歷史書上沒寫的是尼克松1972年2月訪華,回國後就因為“水門事件”被彈劾,尼克松為了連任,僱傭人員在水門大廈竊聽民主黨總部辦公室。最後被《華盛頓郵報》曝光,最後尼克松被迫宣佈辭去了總統職務。

身陷性醜聞的總統:克林頓

1998年克林頓同白宮女實習生萊溫斯基的性醜聞被曝光,克林頓一開始否認和萊溫斯基有染,處於不承認的狀態,後來萊溫斯基的藍色洋裝上留下了克林頓的DNA證據,在鐵證如山的結果下,克林頓不得不承認,共和黨在國會提出彈劾議案,但是沒有通過,克林頓性醜聞事件最終以克林頓總統控罪不成立而告終。


史論縱橫

美國是可以彈劾總統的,這種情況是在現任美國總統觸犯了美國法律,且經過美國國會表決罪名成立後,美國總統必須下臺。

憲法對這一點做出了規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而遭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予以免職。

彈劾是國會對於總統權力的制約。彈劾不是一種刑事審判,而是一種政治審判。彈劾判決的效力,一般僅限於免職以及褫奪當事人擔任有榮譽、有責任、有薪酬公職的資格。因此,彈劾案的處理不影響依據法律所必須的刑事審判。但是,刑事審判應在彈劾之後進行。並且,彈劾審判認定無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審判。

在美國總統的彈劾程序中,眾議院是作為起訴人的角色,而參議院充當彈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彈劾案的審判權。眾議院的起訴程序是: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表決通過彈劾總統條款,全體會議進行辯論並表決,如超過1/2的議員贊成彈劾,該議案即呈參議院。參議院的審理程序是:(1)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負責收集雙方證據,為審理彈劾案做準備;(2)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審理過程,100名參議員為彈劾法庭的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和有關證人的證詞;(3)眾議院以其司法委員會主席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宮則組成辯護團,審理開始後,雙方先各進行1小時的陳述,然後傳喚有關證人作證;(4)在控辯雙方盤問證人和辯論結束後,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彈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順序一一點名詢問每個參議員,後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無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參議員,就任何一項指控回答“有罪”,總統即被彈劾,由副總統接任總統,被彈劾者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公職。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復普通平民身份後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如果被認定為“無罪”,總統可以繼續完成其任期。

美國想要重新選舉總統,理論上是投票出現了重大舞弊現象。這種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美國選舉政治已經運行了200多年,趨於完善,而且即使出現爭議較大的情況也有補救措施。比如2000年的大選,佛州就出現了爭議,最終最高法院判決布什勝出。另外,美國憲法也規定了明確的總統補位制度,總統遭彈劾,補位的是副總統,副總統又遭彈劾,其他行政官員補位。《美國憲法》規定在總統與副總統均為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職責的能力時,國會得依法律規定宣佈某一官員代行總統職權,該官員即為總統,直至總統恢復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因此,重新舉行大選的情況在美國實際政治中幾乎難以出現。


政治學與國際關係論壇

美國的總統是民選的,四年一任,到期後可以連任,1951年第21條憲法修正案又規定了總統的任期,只能出任兩個任期也就是八年,如果是由副總統繼任,不足兩年可以不計入任期,也就是說加起來最長不能超過10年。因此,不管怎麼樣,任期滿了總統自動下臺。

在制定憲法時,規定了總統、副總統和其他民選官員在任期內可以被彈劾,這是在被判定叛國、受賄和其他重罪和輕罪的時候。彈劾由眾議院提出,由參議院審判。

歷史上第一位受到彈劾的總統是接替林肯的安德魯·約翰遜,因為內閣都是林肯的人馬,約翰遜和各位部長相處得很不好,尤其和戰爭部長斯坦頓的關係極為惡劣,總統多次讓戰爭部長辭職,戰爭部長就是不辭職,加上內戰後重建方面的矛盾,導致總統和國會關係惡化,國會站在戰爭部長一邊,拒絕批准總統免去戰爭部長的決定。

為此眾議院多次提議彈劾總統,終於在1868年進入議程,為時三個月,最後參議院投票,投票結果35:19,離法定的2/3之差一票,彈劾沒有成功。

水門事件之後,國會進入彈劾尼克松總統的流程。在得知大勢已去的情況下,尼克松宣佈辭職,成為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辭職的總統,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第一位和唯一一位被廢除的總統。

拉鍊門事件之後,國會開始彈劾克林頓,使其成為第二位真正被彈劾的總統,但投票的時候離2/3法定票數相差甚遠。這次彈劾並不是想趕走克林頓,只是為了羞辱他。

美國總統的彈劾要求太高,除非對立黨在國會兩院站絕對優勢,或者總統像尼克松那樣出大事到眾叛親離的地步,否則很難成功。所以人們對成功地彈劾總統也不抱太大希望,還是等他到任期吧。


京虎子

特朗普不會被彈劾,在美國曆史上被彈劾的總統都是在美國本國犯了錯誤才被彈劾的,特朗普再怎麼不靠譜都是對其他國家,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本國人民利益的事,一個真正為了人民利益的人是不會被本國人民拋棄的,倒是一直喊為人民服務的人一直沒幹為人民服務的事


用戶6273378750

包括美國總統在內,但凡是憲政國家的高級政要:一旦有任何劣跡被媒體追蹤曝光,其結局就是被無情彈劾下臺。

一九六八年歲末當選的第四十六屆美國總統尼克松(共和黨人)可謂大起大落:先是因積極修復中美關係,故於一九七二年二月訪問北京的前一個月榮獲第四十七屆連任。但畢竟花無百日紅:其連任期尚未滿即因水門竊聽民主黨機密而被媒體曝出,最終被民眾彈劾下臺而離開白宮。近年來的韓國樸總統更是因其‘’閨蜜門‘’事件而聲名狼藉,被彈劾下臺搬出青瓦臺總統官邸,從而被貶為一介平民孤度餘生。


Mrttlzz99

美國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某個總統知道自己必然要被成功彈劾,往往就會開啟跑路模式。比如說美國第37任總統尼克松,在“水門事件”曝光後,得知大勢已去,如果國會進入彈劾程序,自己百分之100是會被解除職務的,如果這種局面發生了,自己不僅會失去總統職位,也會被抓進監獄,最後被送上法庭。因此尼克松辭去了總統職務,副總統繼任總統後第一件事就是把尼克松給特赦了,尼克松犯得事一筆勾銷,自己成功跑路,從此過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還能靠出版回憶錄賺錢,但是他的手下就得背鍋了,很多都受到了美國法律的制裁。

因此,國會對於總統的制衡,殺手鐧就是“彈劾權”,這會讓總統的行為更有分寸,如果總統明顯的違背了美國的法律,尤其是違反了憲法,或者作出了嚴重損害美國國家利益的事,比如說通敵賣國之類的,那麼這位總統百分之100是會遭到彈劾。但是並不意味著其它的事件就不會遭到彈劾,因為在美國的政治理念中,總統既然身為美國權力最大的一個人,那麼他個人的品行也將對美國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在當總統之前,對於總統的品行沒有硬性要求,但如果當了總統之後,依然是品行不端,那自然就會被人大書特書。這也是美國政治比較隱晦的邏輯,那就在於總統是代表美國形象的,理應做出一些表率,如果超越了底線,比如說克林頓當年乾的那件事,雖然不是通敵賣國,但這件事產生了很壞的影響,這就意味著美國政治家在考慮問題時,是將政治影響當做重要評價標準的,即便不是非常惡劣的事件,但是卻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這也是不被容許的。

雖然克林頓的彈劾沒有通過,但是國會輕易是不動用彈劾權的,只要動了彈劾權,那就必然是要給後世做個表率,雖然彈劾不一定成功,但是卻可以讓總統個人變得收斂,這樣可以防止總統小看國會,把彈劾權給忘掉,從而使得國會失去了對於總統的制衡。其實不管是誰,從他當選美國總統的那一刻起,他所有的事,就不再是小事,他的一言一行,甚至一個動作,都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如果是幽默風趣那倒無所謂了,頂多就是門開不開了之類的,大家也就當做笑話。但要是爆出粗口,開口罵人,這就很嚴重了,雖然不一定會遭到國會的彈劾,但肯定會受到很多指責。

在過去,很多人認為美國總統的權力非常大,是不在意別人看法的,畢竟自己是美利堅第一人了呀,難道還會在意別人說什麼嗎?其實一般來講,還是在意的,如果這個總統不在意,那就很耐人尋味了,因為名聲這件事就是個天大的政治資本,如果名聲壞了,在美國是個災難性的事件。因為去選舉,主要的就是要靠演講和吹牛逼來獲得贊同,如果保持不了好的名聲,如何去演講?如何讓人服氣?很多美國總統都是當過兵的,如果在當兵的時候是逃兵,有不檢點的行為,那在將來選總統的時候就麻煩了,因為會被人揪住不放,一扒到底,這個時候就算有1000個億,恐怕也很難洗的白。所以你看,1945年之後的那些美國總統,很多都是立過戰功的,即便是尼克松本人,那也是曾經的美國海軍少校,獲得過榮譽的。假如是個拒絕服兵役的人,或者在戰場上貪生怕死的人,就算牛逼吹上了天,恐怕也是不能當選的,因為個人都貪生怕死了,如果掌握了第一權力,誰會相信他能為了美國做貢獻呢?

所以說,大多數總統還是很在乎自己聲譽的,即使曾經的艾森豪威爾,都是那麼牛逼的人物了,指揮過諾曼底登陸,擔任過北約總司令,在後來當總統的時候也是放下了架子,並沒有太居功自傲。因此,所謂的言論自由,對於總統個人是奢侈的,發生在總統身上再小的事,也將是天大的事,這牽扯到了公器,牽扯到了很多問題。但是現在的美國總統言論是相當的自由,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還能自己發Twitter,的確是美國曆史上最自由的一位總統,比華盛頓還要自由。


圖維坦

就是被證明有罪時就可以廢除總統,韓國總統就是這樣,朴槿惠等就是樣子,被廢除的約翰遜尼克松克林頓,都是有瑕疵的人!

總而言之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不是人治國家,只要犯罪就會被送上法庭被審判。當然總統也不例外,沒有什麼特權,總統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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