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丈夫與情人的債務糾紛

「以案说法」丈夫与情人的债务纠纷

南寧市婦聯積極探索綜治維穩與婦女兒童維權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搭建平安建設“雙維雙促”工作,延伸手臂,創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婦女兒童維權服務品牌——構築“崗戰線團室”立體化維權網絡,做好“家”、“法”普及宣傳活動,將對婦女兒童維權典型案例內容進行連載。

Day20

「以案说法」丈夫与情人的债务纠纷

【案情簡介】

譚某向其情人謝某出具一張8萬元借條,謝某向譚某交付了8萬元現金(謝某銀行流水與該筆借款吻合),後譚某與謝某分手,謝某便將譚某及譚某妻子岑某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8萬元借款及利息。謝某認為這8萬元借款屬於譚某、岑某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人共同償還;譚某辯稱是謝某要求其與岑某離婚,譚某不同意,而在謝某的糾纏之下一時糊塗寫的,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岑某辯稱,譚某和謝某是情人關係,因譚某婚外情致使夫妻雙方關係惡化,譚某不可能將向謝某借的錢用於日常家庭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後判決:譚某向謝某承擔8萬元本金及利息還款責任。

「以案说法」丈夫与情人的债务纠纷

糾紛

焦點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及舉證責任。

調解

思路

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法官從各個方面瞭解該筆債務產生的原因以及用途,結合家庭生活現狀,確定債務的性質。在本案中,譚某和岑某因婚外情情感惡化,考慮到譚某作為實際借款人,且譚某將該筆借款用於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法官主動與譚某溝通,瞭解案件事實,告知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承擔起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做好謝某的調解工作,其在做譚某情人期間向譚某出借借款,要求譚某個人償還無可厚非,若還要求譚某妻子岑某也償還,會給岑某造成更大傷害。

律師

點評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覃蘭宇律師點評】

什麼情況下夫妻一方對外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在實踐中,如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訴訟當事人來說存在很大困難,那麼舉證責任落到哪一方頭上,就對哪一方存在不利。在2018年1月18日前,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若未負債務的一方否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承擔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雖然岑某需要承擔8萬元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且證明難度較大,但是岑某與譚某因婚外情感情的惡化,該筆債務又是譚某情人所借,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我們可以推定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岑某不應當承擔這8萬元的還款責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某筆債務若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則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某筆債務為夫妻一方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該筆債務,則某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則由債權人來承擔,而不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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