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蘭環罰字「2018」19號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蘭環罰字 [2018] 19號

甘肅源泰橡膠製品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23675920438E

詳細地址:蘭州市榆中縣定遠鎮定遠村西街2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殷加生 職務:經理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於 2018年5月17日、24日分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目前的主要生產設備與你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不符。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我局於2018年6月15日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1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壹仟柒佰元整。

責令立即整改。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帳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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