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19号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 [2018] 19号

甘肃源泰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675920438E

详细地址: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加生 职务: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18年5月17日、24日分别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目前的主要生产设备与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不符。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整。

责令立即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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