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住宅項目配建的幼兒園、中小學,須無償移交轄區政府

近日,石家莊市政府印發《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開始實施。

按照該辦法,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居民住宅項目(含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區、各類保障房項目)都需要按照要求配建教育設施。所稱配建教育設施,是指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配套設施。

配建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將產權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並交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轄區人民政府應自接收配建教育設施之日起30日內,將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交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及時配備教職員工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做好經費保障,確保教育設施移交後一年內投入使用。

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要用於舉辦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日內,到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移交登記確認,填寫移交登記確認表。

辦法還提出,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建設、移交配建教育設施的,依據《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對逾期不移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移交,並予以頂格處罰。同時,將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錄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統,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辦法還提出,《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設施,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移交。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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