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布旅遊行政處罰基準

省政府法制辦公佈《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8月1日起施行。

旅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旅遊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合理裁量適用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的權限。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形,對違法行為可採取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從重處罰四個不同的等級標準。

以低價遊和強迫購物為例,我省規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從輕處罰裁量標準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暫扣導遊證1個月。從重處罰裁量標準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1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導遊證。

對於導遊,導遊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從輕處罰裁量標準為: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個月至6個月。從重處罰裁量標準為: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何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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