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找了後老伴,住在子女名下的房裡,如果父親去世後,有權讓她搬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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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兒女的房子,作為老人後找的老伴兒,在人家的房子裡住了這麼多年,老伴兒去世了。還是要離開人家的房子。因為孩子的房子老人沒事,沒有權利在居住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繼母與這個孩子沒有任何的血緣關係。他們住這個房子是一點兒也沒有理由和依據的。不過作為老人的兒女應該感激一下這位繼母。因為他畢竟陪伴著你的老父親走過了這麼多年。幫助你們照料父親,幫助你們。六里你父親的日常生活。這位老人還是有功勞的。如果說你的父親去世了。你一定要用一種很友好的方式讓老人離開這個房子。然後拿出一筆錢來給這位老太太。讓這位繼母感到付出有回報,心裡感到欣慰就好了。因為做人做事真的不能做絕。處處都要給人留點餘地,都要設身處地的去替別人想一想。我覺得只要你很友好,很友善的去對待這位繼母。人家還是應該通情達理的。還是會離開你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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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這種情況你有權讓她搬走。雖然她和你父親締結婚姻關係,他們雙方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但是你父親的義務並不會無條件地轉嫁到你的身上。雖然你平時贍養父親,她肯定會在相當程度上雨露均霑,這也是難以避免的事。但是一旦你的父親去世,你對父親的贍養義務即告消滅,她作為跟你非親非故之人,你自然沒有繼續贍養她的義務。

如你所述,這套房屋已經過戶到你的名下,你當然有佔有、使用、收益的完整權能,你有權決定讓誰居住或者不讓誰居住。因此,當你父親百年之後,你有權要求她搬離你家,如果她不願搬離你也可以將她告到法院要求搬離。

另外,這裡給大家說說另一種情況,如果你的父親再婚時你尚未成年,你的繼母和你的父親共同扶養你長大成人。那麼,你就和你的繼母相互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你長大以後、她喪失勞動能力,你就應當對她履行贍養義務,就不能隨便把她掃地出門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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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今年81歲,為你找了個後媽,今年62歲,她小你爸將近20歲,她能給你爸帶來快樂和幸福,增添你爸的活力,同時給你爸帶來開心和歡樂,使你爸天天有一個好心情,這樣也可以是你爸增加長壽。

在生活上她替你們兒女擔當了關心和照顧你爸的重任,使你爸吃喝有人做飯,出入行走有人配伴,晚上睡覺有人照管,這樣以來你爸有了關心和照顧,同時也減少了你們兒女的負擔。

後媽和老爸關糸合的很好,老爸如若去世,留下後媽一人,她在外也沒有住房,讓她住在你們的房子裡,你們也該同情後媽為你老爸的負出吧,後媽去世你們的房子還是物歸原主,屬於你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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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按照法律規定,有權讓她們搬走。但如果這樣做,你就會被人咒罵:良心被狗吃了!

事件大略:

先從法理說你可不可以讓你繼母搬出你的房子。

你說那套房子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那按照法律,所有權就是你的,讓誰住不讓誰住,都是你的權利。即便是你的繼母,你也有權讓她搬走。

再從情理說你這樣做對不對。

先看你老爸要不要娶這個繼母?從描述看,你老爸82歲,無人照顧,你們肯定很忙,顧不上照顧,找個老伴照顧他,減輕你們的負擔,多好的事。



再說你爸有了這個老伴,非常快樂,這不是更好麼?能讓你爸快樂,快樂就能長壽,難道不是兒女的願望麼?

有人可能會說,81歲找62歲老伴,老不正經。或者說,62歲大媽找81歲老頭,一定是圖人家錢。

說人家老不正經,完全是胡說八道,正經不正經都是人家的事,兩廂情願,和你有關係嗎?你的心不正經,看別人才不正經。難道讓81歲老頭再找個81歲老太,你讓他們誰伺候誰?

說人家老太圖錢,我覺得更是信口開河。從題主描述看,人家老太有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而沒有說老頭有沒有退休金,誰圖誰的錢?

先不說要不要報恩,如果你爸真的和她領了結婚證,那她就是你的繼母。繼母也是母親,也應該當母親來贍養和對待。



即便你不贍養繼母,但她畢竟伺候你爸多少年,至少不該你老爸一走,你就過河拆橋,把她攆走,掃地出門吧?這不是人做的事!

正確的做法是,如果有一天,你的老爸去世了,應該讓她繼續住在你的房子裡,直到她也離世,房子還是你的,只是少賺了幾年房租而已,但你的良心卻大賺了。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網絡圖片與內容無關)


西門白甫

我覺得你還是讓你老爸跟那個阿姨說清楚關於房子的事情,探看對方的反應,因為我們都知道阿姨現在沒有住房,想跟你老爸結婚是不是有別的意思或企圖。坦誠的告訴她讓她知道這一切,這也是做人應有的本份,不要讓別人有被騙的感覺而落人口齒遭人非義。

如果她並不是衝這個房子來的,只是單一的愛戀你老爸,只是想找個人搭伴過過晚年,那就請你成全他們吧!雖然你老爸已經過了耄耋之年,但是隻要是個人都有慾望有自己的愛好和追求,都有被愛和愛她人的權力。哪怕這個黃昏戀尤如腑衝而去的落日,黑夜的來臨是你眨眼瞬間的事。但是隻要是他們倆位是真心快樂和幸福的那就值得祝福。

我們做兒女的是很難以我們的心態去理解老人的思想,所以只能將就相遷。只要是他們渴望的和需要的,不是很過份就應該滿足。

而我現在最想說的是,如果有一天你老爸已不在;如果她在你老爸去世之後沒有打算搬走之意,那麼請你留下這個阿姨,看在你老爸的面上好好的善待她,你們能由兩個陌生的家庭相聚在一起是緣分。你也可當是你又再請了一個保姆。而如果你覺得沒必要收留她,你要好好的和她說清楚,並幫她尋找出租的房子儘量做到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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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同事的老爸找了一個後老伴,一起生活了十幾年。後來由於佔地,老兩口搬入了還遷樓裡,房子都是兒女名下的。不久老頭過世了,子女們問老太太有何打算?老太太說想回老家(石家莊那邊的),同事和家裡人商量了一下後,和老太太說:那給您二十萬行嗎?老太太搖搖頭說:再多給幾萬吧。於是給了老太太二十五萬,將老太太送回了老家。有一次我問同事:與老太太一家還有聯繫嗎?同事說:老太太回家不到一年就死了。我說“那老太太身體很好啊,怎麼這麼快就死了呢?”同事說:一到老家,錢就被子女們給分了,然後沒人管老人了。死的時候我們哥幾個還都去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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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從法律和倫理上,丈夫的成年子女對繼母有道義上而非法律上的援助和贍養義務。

根據題主提供諮詢,繼母的居住權來自你的老爸,你老爸將房子過戶給你自己,然後結婚使用,是當今社會世風日下的一個矛盾隔離手法,說明你老爸很睿智。

你繼母明知此種安排,還和你老爸結婚,說明也是明理的人。

你老爸走後,依法你可以收回或租售房子。但是從倫理上你需要徵求並提前通知你的繼母。

如果你的繼母沒有房子,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你的繼母有優先居住,租住,購買權力。

一句話,不管是法律還是倫理上,你都不能恣意處置房子。

從目前來看,因為房子本身是你老爸的,過戶給你後自己居住,這種居住權是因為你老爸將產權讓渡給了你造成的。

換句話講,只要你老爸沒有過世,這種居住權你老爸就一直擁有,繼母由於和你老爸的婚姻關係的存續而分享這個居住權。

你老爸自然離世造成和你繼母的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和你老爸和繼母依法解除婚約是不同的。

從倫理守孝的角度,你老爸離世3年後你才可以和繼母談論房子的居住權問題。

法律現在逐漸在完善,婚姻依存的居住權與產權分離的現象會引起司法的關注。


凱騰聚知

你父親已經81歲了,居然還能找一個62歲的伴兒,我也是醉了。

你父親應該身體很好,有個人陪伴也是挺好的。,至少減輕了你的好多負擔。不然81歲的老父親,要是一個人生活,那還是蠻可憐的。作為女兒,至少你得經常過去陪伴。


現在你父親還在世,作為女兒,我覺得不應該現在就考慮如何讓繼母搬走的問題,而更應該考慮這個繼母是否使父親的晚年生活更愉快。這個繼母跟你父親在一起生活,她的目的是房子還是其他。

如果繼母跟你父親在一起生活,可以使你父親生活無憂,心情愉快,那麼房子讓她住著又如何,如果由於她的陪伴,你父親能夠長壽,這也未嘗不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


如果他跟你的父親在一起,僅僅是為了你家的房子,或者只是為了有一個棲身之所,對你父親又不好,那麼你父親去世以後房子是你的,永遠都是你的,因為在你母親在世的時候,房子已經過戶到你的名下,這個無需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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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分二步走,你父親希望晚年生活幸福快樂。後老伴想衣食無憂。各有所需。

你家房子改你的名字,估計女方也是知道的,女方既然知道,也並不是貪圖你家房產,畢竟你父親八十多高齡的年紀了。你想的多一點也正常,不過,如果最後有那麼一天,個人覺得,不是所有的人都會當無賴,賴著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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