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公诉“零距离”!人大代表讲述旁听庭审的故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与国家公诉“零距离”!人大代表讲述旁听庭审的故事(一)
与国家公诉“零距离”!人大代表讲述旁听庭审的故事(一)

追问细节维护法律尊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

白塔村党总支书记 欧阳华

不久前,我应邀旁听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庭审。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让我很受教育,也很受震撼。实话说,这种震撼效果,是在影视剧中无法感受到的。

这是一起在当地非常受关注的持刀伤人案。起因是城管在巡查时发现张某占道售卖粽叶,张某因不服城管人员的执法管理,持刀乱捅,最终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

也许你觉得,是非已经这么清楚了,法庭上还会有什么曲折吗?庭审开始时,我们也有这种疑问和好奇。

庭审开始后,公诉席上的检察官就要回答一道“难题”——被告人行凶时,是不是精神有问题?

虽然我不是法律人,但是知道,如果被告人精神上有问题,就有可能免于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怎么来证明被告人没有精神问题呢?检察官讯问被告人时,乍听像是按部就班走程序。但是听着听着,就咂摸出了些味道。我发现,检察官通过对一个个细节的追问,证明被告人当时是头脑清醒的。

比如,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作案后为什么逃跑时,被告人回答:想要去看看孙女。

公诉人问:“为何要去看孙女?”

被告人称:“几天没有看见了。”

公诉人随即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想看孙女是因为觉得自己要被枪毙了,想去看她最后一眼”,要求被告人进行解释。

被告人承认该供述内容。

公诉人追问:“为何想会被枪毙?”

被告人称:“因为事情搞大了。”

公诉人追问被告人,解释什么叫“搞大了”?

被告人沉默。

公诉人继续向被告人发问:“是否因为乱捅了很多人?”

被告人承认。

发问时,检察官大多采用简短、封闭性的问题,很直接,也没有太多难懂的法律术语。很多和我一样不是很熟悉法律的人,也能够迅速从公诉人的提问和被告人的回答中作出比较清晰准确的判断。

我在和检察官交流时了解到,在法庭上,公诉人只要有一个紧要的地方不能充分证明,就有可能使犯罪行为无法得到认定。

那天,我看到检察官“寸步不让”地主导着庭审过程。我记得,辩护人在首先询问证人后,提出证人证言的内容与现场情况不一致,不具有客观性。

公诉人回应,由于每个人的观察、记忆、表达能力不同,对于同一事实、场景的表述必然存在差异。合议庭可以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决定哪些言词证据的内容应当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根据。

这次旁听让我难忘的是检察官和律师围绕有分歧有争议的问题,一个细节也不放过。在对法律的深挖细抠中,我觉得最能体现法治的精神。特别是在现场的人,在检察官和律师激烈的辩论中,对法治的严谨感受更深刻。

四个小时的法治课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青浦工业园区

青浦商城办公室主任 何红民

我是这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过去对检察工作了解不多,好在上海检察机关提供了近距离接触检察工作的机会,方便我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不久前,我旁听了法院庭审,而且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表现评分。

案件发生在去年11月,被害人詹某用26万元的价格,从李炜(另案处理)手里买了一套公司经营资料。在咖啡店成交后,李炜事先安排的被告人陈实、章义进等人,采用踢踹、喷辣椒水等方式从詹某处抢走资料。检察官以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实、章义进等人提起公诉。

5月8日下午,我在法院的旁听席上整整坐了4个小时没动地方,被公诉方和辩护方的精彩抗辩吸引,特别是公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春健在法庭上就像高手打乒乓,“发球”个个击中要害,而辩护方“回球”也是言之凿凿。

与国家公诉“零距离”!人大代表讲述旁听庭审的故事(一)

何红民代表(左二)旁听案件

在对抢劫公司经营资料如何定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抗辩时,我注意到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角度很客观,被害人为购买公司资料实际花了26万元,认为应当根据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作为认定抢劫数额的标准,26万元的认定符合刑法要求。

而辩护律师认为公司资料本身的财产价值,应根据相关机构的估算结论认定,双方的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料价值。

此外,针对被告人陈实、章义进是否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实能否认定具有坦白从宽情节等进行辩论。

从一开始的讯问到后来的法庭辩论,旁听代表感受到公诉人的法律功底和出庭经验,法庭上展示视频,两次慢放做得也很清晰。特别是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强调被告人方作为一个整体,每一个被告人的行为和作用不能割裂开来看,他们相互配合,说明对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这些说得都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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