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已生效 为何法院裁定再审?

随着法治的逐步发展,人们逐渐摆脱了“父债子还”的观念,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混同,导致“夫债妻还”的现象屡屡发生。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代理一起“夫债妻还”生效判决后申请再审的案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夫债妻还”已生效 为何法院裁定再审?

【案情】

曲阳县燕赵镇张某与妻子郭某结婚。2017年9月张某不幸亡故,刚过一个月郭某收到法院的传票,晓林镇胡某因张某生前借其10万元未还,故而起诉。

但郭某辩称对丈夫张某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同时也没有继承丈夫任何遗产,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017年11月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系张某之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判决郭某偿还胡某借款10万元。

判决生效后,胡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继而,郭某的工资卡被冻结。

【申请再审】

郭某认为,原审判决其背负巨额债务,冻结工资卡,已给自己和孩子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在接受郭某咨询时建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于是,郭某申请再审。

“夫债妻还”已生效 为何法院裁定再审?

【裁定】

2018年6月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文中郭某、胡某均系化名)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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