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轿车着火烧成壳 未投自燃险为何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

2018年1月15日深夜,停放在曲阳县孝墓乡郭家店村郑某家门口的桑塔纳轿车突然起火被烧成空壳。经曲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前部,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雷击、人为放火等,不排除发动机舱右前侧大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因该车辆是2015年6月份所购买。于是,郑某向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赔偿。2018年3月27日,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众品牌售后服务出具车辆起火意见函,认为本车辆熄火停车时未发现异常,在停放近20个小时后才突然起火,此时车身上排气管等发热部位早已冷却,车辆电器处于断电及休眠状态,可以排除机械、油路和制作故障,从车辆烧蚀的状态分析,该车起火事故排除车辆故障原因引燃的可能。故此,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认为是质量问题,从而拒绝赔偿。

虽然,着火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但未投有自燃险,是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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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接受郑某的委托,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18年6月1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代理人陈少勇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主要理由是:一、原告郑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定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曲阳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认定“不排除发动机舱右前侧大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但并没有明确属于自燃。另外,自燃多是因为车辆使用年限较长,电路、油路老化所致,而本案车是2015年6月29日购置,显然使用时间不长,同时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函证明“该车起火事故排除车辆故障原因引发的可能”。由此本案属于保险事故。

据而,根据《保险法》确定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涉案车辆属于自燃,从而免赔。但庭审至此,被告并没有举证,故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也没有出具证据证实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履行明确说明免责告知义务,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该车属于自燃,被告也应当因没有告知而不能免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轿车经曲阳消防大队认定“不排除发动机舱右前侧大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显然属于自燃,因没有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理应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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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2018年6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曲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函均未证实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系自燃,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的起火系自燃,故对被告主张原告未投保自燃险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遂,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原被告签定的保险单中明确车辆损失险限额为58978.4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58978.4元,涉案车辆残值归被告所有。

同时,案件受理费63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友情提示】

随着炎炎夏日的来临,车辆起火呈明显上升趋势,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为自己的爱车投保自燃险。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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