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送出的禮金、房產和汽車,分手後要的回嗎?

談戀愛時許諾天長地久,恨不得把所有值錢的東西都送給對方。沒想到兩人有緣無分,最終分道揚鑣。那麼,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鉅額禮物,分手後還要的回嗎?

戀愛期間送出的禮金、房產和汽車,分手後要的回嗎?

案例一

小明和小紅因朋友介紹相識,確認戀愛關係。經一年相處,感情穩定,於是,小明贈與小紅50萬元,同時,話費20萬元購買汽車一輛贈與小紅。但天不遂人願,兩人終究性格不合,決定分手。分手後,小明要求小紅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禮物,卻遭到對方拒絕,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小紅返還小明50萬元,駁回小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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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6年,男子阿華認識了阿香。戀愛期間,兩人決定購買婚房。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阿華付出首付80萬元購買了一臺住宅,想作為二人的婚房,同時,房產登記在阿香名下。

2018年,阿香提出分手。阿華想要要回自己的財產。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判決阿香返回阿華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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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看法

能否返還要看二人當初是否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相處。

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財務交易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借貸關係和贈與,而是以戀愛關係為前提。對於戀人而言,為了表達愛意互相贈送禮物是很平常的事情,也有助於二人加深感情。一般來說,戀愛期間日常的消費支出和小額花費並不需要返還。但大額禮品的贈與行為,往往是基於“奔著結婚”為目的。這種情況下,大額現金、房產、汽車都帶有“彩禮”的性質。一旦雙方分手,另一方獲得的財產可以看做“不當得利”,因此贈與方有權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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