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華琳 :《牛津規制手冊》譯後記

宋华琳 :《牛津规制手册》译后记

牛津規制手冊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

羅伯特•鮑德溫、馬丁•凱夫、馬丁•洛奇編

Robert Baldwin, Martin Cave, MartinLodge

宋華琳、李鴴、安永康、盧超譯,宋華琳校

上海三聯書店2017年12月版,720千字

譯後記

在近年來的法學、經濟學、公共管理學、政治學學術研究中,規制研究逐漸佔據日益重要的地位。但作為研究的基點,究竟何為“規制”,卻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日本知名規制經濟學家植草益曾指出,規制“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制,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經濟的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1]美國法學家塞爾茲尼克則認為,規制是指“針對共同體認為重要的活動,由公共機構施加持續的、集中的控制。”[2]在我國學界,馬英娟教授認為,規制以解決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為目的,基於規則對市場及相應經濟活動加以干預和控制。[3]筆者較為贊同馬英娟教授的觀點,規制著重是對市場的規制,而不應將規制的概念泛化,不宜用“規制”一詞來指代行政管理任務的方方面面。

在中國,周漢華[4]、楊建順[5]、杜鋼建[6]、劉恆[7]、董炯[8]等學者較早開啟了規制研究,進入本世紀以來,多位行政法學者開始致力於對規制法理論及具體規制領域的研究與譯介,這包括了對規制研究和行政法學理論革新的倡導,[9]有對規制法原理的探究,[10]對規制國[11]、規制機構[12]、規制改革[13]、合作規制[14]、自我規制[15]、規制影響評估[16]、風險規制[17]、全球規制[18]等的研究,有對標準[19]、許可[20]等規制工具的研究,有對金融[21]、公用事業[22]、鐵路[23]等經濟性規制的研究,也有對核能[24]、食品[25]、藥品[26]等社會性規制領域的探討。這些研究成果推進了中國的規制研究,也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河川地貌。這些不僅更新了我們對規制研究的理解,也為我們重新理解中國的政府規制實踐,推動政府規制理論發展,推動中國政府規制制度改革,拓寬行政法學的疆域,提供了新視角、新方法、新啟迪。

然而,在規制研究領域,對於什麼是規制,為什麼規制,如何規制,規則與利益,規制與可問責性等,我們還缺少學術共識。我們往往以樸素的感受取代嚴密的學術研究,我們往往還在開展樸素的研究或是直觀經驗式的研究,我們在規制研究中,的確還存在諸多望文生義之處,存在諸多似是而非之處。在此背景下,選擇翻譯這部《牛津規制手冊》,或許就有了更多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在本書的第一部分,作者指出規制研究具有跨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性質,指出本書的志向在於,通過規制話語、規制實踐和規制理論的互動,來發展規制的理論和實踐,探究規制研究與實踐的核心主題,揭示未來的發展軌跡。試圖以相對簡化的經濟學理論,例如藉助效率、市場失靈、分配正義、公共選擇、規制俘獲理論等,來理解為什麼規制,理解規制的經濟學進路。還試圖在公民共和主義和審議民主的視角下,以廣播規制和預防原則為例證,探討規制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本部分還以美國、英國和歐盟為例,探討了不同類型的規制國。

本書的第二部分著重探討了規制程序與規制策略。探討了產業界如何利用信息、市場結構、司法審查等機制,在規制體系內展開博弈。探討了規制體系中標準的屬性,公共標準與私人標準的制定,標準制定的可問責性。在執法與守法策略的研討中,探討了執法金字塔的設計,探討了威懾式策略與遵從式策略的異同,探討了回應性規制(responsiveregulation)與精巧規制(smartregulation)。此外還以“責任關懷”項目和美國核電運營研究所項目為例,探討了元規制(meta-regulation)與自我規制(self-regulation)的關係,指出元規制是對自我規制的規制。本部分還探討了美國法律服務領域自我規制的浮沉興衰。

本書的第三部分著重探討了規制理論中若干有爭議的問題。此部分討論了市場機制在環境規制中的可能作用。還以多個章節討論了規制影響評估與更好規制,以世界銀行研究報告為基礎,討論了對基礎設施產業規制的評估;結合政治、經濟、法律、行政視角,審視了規制影響評估;結合英國等國實踐,探討了究竟何為“更好規制”,如何實現“更好規制”,如何去評估一個特定的規制事項是否“更好”。在風險規制的研討中,指出風險構成了規制的對象和正當化根據,風險架構了規制組織和規制程序,風險塑造了責任關係。本部分還從法學、政治學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討了規制國中的可問責性,並進行了類型化的分析。在借鑑拉豐等新規制經濟學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探討了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產業規制。本部分對全球規制理論進行梳理,探討了全球規制競爭與規制國際合作,以及在跨國事務領域中,公共和私人主體之間的互動。

本書在第四部分中,試圖將規制理論與具體產業部門相結合。從法和金融的角度,探討了金融市場規制,分析了基於原則的規制和基於結果的規制,剖析了全球化對金融規制與規制創新的影響。還以電信和電力領域為例,探討了網絡產業的價格規制。以電信領域為例,探討了其間的壟斷與放鬆規制,以及規制與競爭法的適用。在討論網絡空間規制時,討論了基礎設施規制與內容規制。在藥品規制領域,則討論了規制與創新的關係,對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規制,對藥品專利、價格、報銷與促銷的規制。本書還探討了如何通過規制,來促進可持續能源體系的發展。

本書還探討了政府內規制(regulation insidegovernment)理論,探討了政府能否規制自身的命題,論述了關係距離對規制的影響,科層機制在政府內規制的作用。在本書的結論部分,則側重探討規制的未來方向,指出未來應持續關注規制的演進,規制工具的選擇,規制工具與規制目標的關係。如本書結論部分指出的,可以從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等角度去探研規制,但《牛津規制手冊》的志向在於,針對規制領域,通過手冊來整合彙總不同學科的相關研究成果,致力於從跨學科的角度理解規制研究。

這部著作註定為我國從法學、經濟學、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等角度開展規制研究,提供更為廣闊的理論視角,更為實證的學術素材,更為務實的諸多考量。在中國的政府與市場,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下,規制職能在中國行政職能的譜系中居於怎樣的地位,中國是否形成了規制國;如何看待中國行政規制中的父愛主義傾向,是否有可能在公共利益之名下,推行不必要的規制和管控;雖然中國存在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這樣的規制機構,但規制機構的能力如何,其專業性、獨立性、規制意願、規制理性和規制風格如何,常令人堪憂;如何看待中國行政規制與自我規制的關係,是否有可能在食品藥品監管、金融監管等領域,引入元規制與自我規制,推行行政規制和自我規制的結合;是否有可能引入規制金字塔、回應性規制、精巧規制,如何審視中國行政規制中的“工具箱”,如何看待標準、許可、信息披露、信用體系、行業禁入等規制工具的力量與弱點;如何看待全球規制與中國規制改革的關聯,思考全球治理中的行政法治問題,思考全球公私主體對中國行政法的影響。

如是種種,誠然蘊涵了諸多中國特殊的政經社文背景,但這或許也是置身國際學術理論流脈下的思考。而《牛津規制手冊》中文版在國內的付梓,或許可以為我國相關的學術研究者及實務工作者,提供可資借鑑的素材,可以思考的參照系。

對於規制研究而言,沒有哪部著作可以成為畢其功於一役的魔彈。《牛津規制手冊》旨在鉤玄提要,與其說給出問題的答案,毋寧說提出了諸多令人深思的問題和頗具啟發性的要點,勾勒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方向。當對某一專題進行探研時,或許還要去翻檢《牛津規制手冊》每章後附有的參考文獻。此外,這部手冊的英文版出版於2010年,還需要以本書的問題和關鍵詞為引子,閱讀2010年之後的相關英文學術文獻。

在此,特別要推薦《規制與治理》(RegulationandGovernance)雜誌,這本雜誌集中反映了規制理論與實證研究的最新成果。此外,在研究某個特定領域的規制時,還要去深入到行業之中,閱讀相關的法律條文、判例、年鑑、公報、檔案、報紙,更為深入地理解行業歷史變遷、利益分佈、產業結構、規制目標、規制工具、規制績效,分析其間的制度概況和制度運行實效,探討制度的發展與改革。或許,“魔鬼在細節中”。或許,越具體,越深刻。

作為此項譯事的發起者,難以忘懷1999年在國家圖書館初次讀到相關規制文獻的激動之情,此後在行政法學與政府規制的結合部進行研究,雖無多少成績,但卻矢志不移。如筆者在2005年的合作論文中指出的,“政府規制研究本質上是一種問題導向的政策分析理論,它是法律學科內的整合,它不只是行政法,甚至也不只是公法,是為了徹底解決問題而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法律機制和法律思想的理論。它是一個不曾有著體系建構的雄心,卻對真實世界行政過程有著超強解釋力的理論。”[28]重新援引這段話,也難掩我對規制研究的喜愛和迷戀。

曾先後翻譯過幾部規制著作,這本身也是學習的過程。在中國的學術研究中,固然需要強調中國問題意識,但更好地學習國外理論與制度,或許是實現“創造性轉化”的必備前提。我們需要譯介國外規制理論和制度的新發展,這或許算是學術研究的基礎設施建設,使之成為中文學術共同體的學術增量。

一晃博士畢業已經十多年,但卻依然是處於學習者的心態,深感站在河邊,但距離河的源頭還有很遠。在2013年1月,我有幸讀到當時出版不久的《牛津規制手冊》和《牛津治理手冊》的英文版,還記得那年的寒暑假裡,自己廣泛閱讀規制和治理文獻,從中逐步習得描述現象、分析問題的學術脈絡,從中感到的那種充實與愉悅之情。於是我萌生了將《牛津規制手冊》翻譯成中文的志向,我隨即聯繫當時供職於上海三聯書店的王笑紅博士,她以很快的速度推進了此事,並於2013年11月簽署了出版合同。

但這樁譯事拖得略長,簽署出版合同不久,我應邀去耶魯訪學,回來後忙於另一部譯著《創設行政憲制:被遺忘的美國行政法百年史》的譯校和《藥品行政法專論》書稿的整理,直至2015年9月,在這兩部著作交稿後,才得以將主要精力投身於《牛津規制手冊》的譯校。

要感謝本書的其餘三位合譯者。他們是我近年來非常密切的學術合作者,其中多位起步於南開,現已成為值得關注的學術新銳,他們在各方面給予了我很多幫助。在本書翻譯過程中,我翻譯了第一至四章、第十四至第十七章、第二十五章,當時在都柏林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的安永康翻譯了第五至第九章,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盧超副研究員翻譯了本書第十至第十三章,李鴴博士翻譯了第十八章至第二十四章。沒有他們的支持和幫助,很難想象能完成這樁譯事。在此深表感謝。

在2016年,我將許多時間都投入於《牛津規制手冊》的校對與統稿,由於這部著作的規模超出了預計,而且許多章節不僅涉及經濟學、政治學的知識,還涉及相關行業的背景,許多知識也超出了之前知識結構的範圍,所以也加大了校對與統稿的難度。為此只有投入更多時間,查閱更多相關背景知識和背景資料,力求儘量減少錯訛。在2016年年底,我基本完成了本書的第一遍校譯,逐字逐句校譯了全書譯稿。接著在2017年1月至2月間,利用寒假相對完整的一段時光,又對全書的中譯稿進行了第二遍校對,直至完成。

在書稿初稿翻譯完成之際,廈門大學法學院陳鵬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筱娟博士、西南政法大學馮子軒副教授、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王浩博士、荷蘭蒂爾堡大學博士生楊倩、中山大學博士生劉訓東、浙江大學博士生李芹、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孔祥穩分別閱讀了譯稿的部分章節,並提出了許多非常好的修改意見。我指導的研究生戴加佳、趙燦、宮夢麗、唐曼、牛佳蕊、李檳紅等也分別閱讀了譯稿的相關章節,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許多意見已被吸納於成稿之中,這為提高譯稿質量有很大幫助。牛佳蕊同學還協助編制了本書人名索引和主題索引。在此感謝各位同仁和同學的幫助。

如何在對具體領域進行規制研究的基礎上,在中國特定的政經社文背景下,立足中國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和制度運行實效,分析中國行政規制的概念和範圍,探討中國式規制國家的形成路徑,思考中國規制機構、規制工具、規制程序和規制責任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進而建構出中國的規制法理論,推動行政法學的結構轉型,這是富有吸引力的學術命題,更是具有實踐意義的學術構思。

為此,自己未來要努力形成更高質量,並更具學理性、體系性和實踐性的學術研究成果,在行政法學與規制治理的結合部貢獻綿薄之力。但目前我的狀態卻還是“平生愧負名師教,欲著新書絹未裁”,為了改變這並不盡如人意的狀態,未來我將付出更多的學術努力,以不負師友的期許,不負這個激動人心的時代。

宋華琳

2017年2月13日

[1] [日]植草益:《微觀規制經濟學》,朱紹文、胡欣欣等譯校,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2] Philip Selznick, FocusingOrganizational ResearchonRegulation, in Roger G. Noll, RegulatoryScience and the SocialSciences,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363(1985).

[3]參見馬英娟:《政府監管機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頁。

[4]參見周漢華:《行政立法與當代行政法——中國行政法發展方向論略》,《法學研究》1997年第3期;周漢華:《變法模式與中國立法法》,《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1期;周漢華:《現實主義法律運動與中國法制改革》,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周漢華:《政府監管與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5]參見楊建順:《規制行政與行政責任》,《中國法學》1996年第2期;楊建順:《行政規制與權利保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參見杜鋼建:《經濟性規制與不規制運動》,《天津社會科學》1995年第2期;杜鋼建:《政府能力建設與規制能力評估》,《政治學研究》2000年第2期。

[7]參見劉恆:《外資併購行為與政府規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劉恆主編:《行政許可與政府管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劉恆主編:《典型行業政府規制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8]參見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國行政法學發展新趨勢評介》,《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董炯:《憲制模式的變遷與行政法的興起》,《行政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頁;董炯、彭冰:《公法視野下的中國證券管制體制的演進》,《行政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3頁。

[9]參見朱新力、宋華琳:《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法律科學》2005年第5期;於立深:《概念法學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法學家》2009年第3期。

[10]參見江必新:《論行政規制基本理論問題》,《法學》2012年第12期;胡敏潔:《規制理論是否足以解釋社會政策》,《清華法學》2016年第3期;宋亞輝:《社會性規制的路徑選擇:行政規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規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1][美] 凱斯•R•森斯坦:《權利革命之後:重塑規制國》,鍾瑞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2]參見馬英娟:《政府監管機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宋華琳:《美國行政法上的獨立規制機構》,《清華法學》2010年第6期。

[13][美]史蒂芬·佈雷耶:《規制及其改革》,李洪雷、宋華琳、蘇苗罕、鍾瑞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4]參見李洪雷:《邁向合作規制:英國法律服務規制體制改革及其啟示》,《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4年第2期;宋華琳:《政府規制中的合作治理》,《政治與法律》2016年第8期。

[15]參見李洪雷:《論互聯網的規制體制——在政府規制與自我規制之間》,《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

[16]參見於立深:《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行政法上的運用》,載《公法研究》第4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美] 羅伯特·W.哈恩著,駱梅英譯:《政府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載吳敬璉、江平主編:《洪範評論》第2卷第3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7]參見[英]伊麗莎白·費雪:《風險規制與行政憲政主義》,沈巋譯,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美】史蒂芬·佈雷耶:《打破惡性循環:邁向有效的風險規制》,宋華琳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沈巋主編:《風險規制與行政法新發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金自寧:《風險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宋華琳:《風險規制與行政法學原理的轉型》,《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趙鵬:《風險、不確定性與預防原則》,《行政法論叢》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8]參見[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裡、尼科·克里希、理查德·B.斯圖爾德著,範雲鵬譯:《全球行政法的產生》(上)(下),《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5期、第6期。

[19]宋華琳:《中國食品安全標準法律制度研究》,《公共行政評論》2011年第2期;高秦偉:《私人主體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基於合作規制的法理》,《中外法學》2012年第3期。

[20]張卿:《行政許可:法和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高秦偉:《行政許可與政府規制影響分析制度的建構》,《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9期。

[21]參見李洪雷:《走向衰落的自我規制——英國金融服務規制體制改革述評》,《行政法學研究》2016年第3期;張紅:《證券監管措施:挑戰與應對》,《政法論壇》2015年第4期。

[22]參見[美] 格里高利•西達克、丹尼爾•F.史普博:《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松管制與管制契約》,宋華琳、李鴴等譯,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駱梅英:《論公用事業基本服務權》,《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23]喻文光:《論鐵路改革的法治化路徑》,《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24]伏創宇:《核能規制與行政法體系的變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25]參見高秦偉:《論食品安全規制和最佳威懾的實現》,《行政法學研究》2016年第6期。

[26]參見宋華琳:《藥品行政法專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劉鵬:《轉型中的監管型國家建設——基於對中國藥品管理體制變遷(1949-2008)的案例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胡穎廉:《中國藥品監管:基於自主性分析框架的績效影響因素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2年版;杜儀方:《日本預防接種行政與國家責任之變遷》,《行政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

[27]參見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content/series/o/oxford-handbooks-ohbk/?cc=us&lang=en&。

[28]參見朱新力、宋華琳:《現代行政法學的建構與政府規制研究的興起》,《法律科學》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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