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三權」分置,如何穩定農戶承包權?

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無論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

完善“三權”分置辦法,要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土地承包權。

農村“三權”分置,如何穩定農戶承包權?

(一)依法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各項權能。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農戶有權依法依規建設必要的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並獲得收益;有權通過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股、託管或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承包地並獲得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限制承包農戶流轉承包地;有權依法依規就承包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具備條件的可以因保護承包地獲得相關補貼。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或佔用的,承包農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土地承包權自願有償退出試點。

農村“三權”分置,如何穩定農戶承包權?

(二)鞏固農村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加大未確權村工作力度,實現應確盡確,搞好檔案管理,健全承包地數據信息,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效應釋放。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網籤管理系統,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初始和變更登記業務,實現登記管理常態化。

農村“三權”分置,如何穩定農戶承包權?

(三)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鄉鎮建立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明確成員構成、職責、議事規則等,配備調解人員。村(組)設立調解小組或指定專人調解。改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村(組)調解小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設施設備。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所有涉農縣(市、區)都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庭,配備必要辦公設施,保障工作經費,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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