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先予仲裁」 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據介紹,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最高法對此批覆指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批覆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是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批覆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批覆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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