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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第八十三期)

開庭公告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2700號

王素(永嘉縣上塘鎮後橫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鵬邦汽車有限公司訴被告王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原告浙江鵬邦汽車有限公司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剩餘借款74 433元,並以74 433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3 000元;三、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聯繫人:吳翰佩

聯繫電話:0571-5883515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4162號

徐建忠(蘭溪市雲山街道中山路71號3幢):

本院受理原告趙志龍訴被告徐建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原告趙志龍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並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暫算至2018年5月16日的利息為人民幣78 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9 900元;三、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2018)浙0111民初4546號

徐劍波(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回春路18號):

本院受理原告楊奎軍訴被告徐劍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原告楊奎軍起訴要求:一、 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 000元;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9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2018)浙0111民初4307號

汪蘇英(杭州市富陽區靈橋鎮趙家墩村)、

姜張明(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西堤路)、

沈芳芳(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張家村五邊大房)、

俞靜英(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湘溪村仙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豐成門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汪蘇英、姜張明、沈芳芳、陳國強、俞靜英追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司法監督卡等。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汪蘇英、姜張明、沈芳芳、陳國強、俞靜英各自歸還原告擔保代償款388 730.35元,各自支付自2016年5月28日起暫計至2018年5月27日止的利息損失46 647元,並繼續各自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五被告承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9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十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張國其

聯繫電話:0571-58835133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311號

汪蘇英(杭州市富陽區靈橋鎮趙家墩村)、

姜張明(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西堤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豐成門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汪蘇英、姜張明、陳國強追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司法監督卡等。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汪蘇英、姜張明、陳國強各歸還原告擔保代償款399 098.17元,各自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暫計至2018年1月1日止的利息損失71 837元,並繼續各自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9月29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十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2018)浙0111民初3840號

顏學文(杭州市富陽區湖源鄉新三村顏家橋頭):

本院受理原告楊曉春與被告顏學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楊曉春的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計人民幣150000元整;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的標準,自2018年3月23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到被告還清該筆借款本金之日止;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15日和30日內。並定於2018年10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場口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盧杭雨

聯繫電話:0571-58835208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320號

章成偉(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上沙村)、

章順興(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上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彪、周露露與被告章成偉、章順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金彪、周露露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90000元,並支付至款項結清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6月7日止為22800元,本息合計212800元;二、被告二對以上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15日和30日內。並定於2018年10月8日上午09時00分在本院場口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2018)浙0111民初4242號

杭州富陽漢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公望街1171號2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經緯電機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富陽漢和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貨款17200元,並支付至清償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約2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9月30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十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唐承飛

聯繫電話:0571-58835620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4422號

浙江恆隆擔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富春路158號):

本院受理原告夏琦訴被告浙江恆隆擔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9 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定於2018年10月8日14時30分,在本院15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聯繫人:鮑碩瑋

聯繫電話:0571-58835673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3869號

張鵬飛(杭州市富陽區萬市鎮西門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斌洲訴被告張鵬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司法監督卡等。原告徐斌洲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張鵬飛歸還借款人民幣陸萬元整及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利息計算從借款日算至還款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8日上午9時00分在富陽法院龍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韓輝

聯繫電話:0571-5883568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龍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85號

李紅霞、聞鑫(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金竺村導嶺):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美訴被告李紅霞、聞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等。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9月26日14時30分在本院審判大樓第六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裁判。

聯繫人:倪群

聯繫電話:0571-58837181

(2018)浙0111民初4254號

陳波(杭州市富陽區萬市鎮東敘村半塢裡):

本院受理原告黃亞壘訴被告陳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司法監督卡等。原告黃亞壘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陳波歸還借款256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從2017年12月2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算至起訴之日的月利息為512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富陽法院龍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韓輝

(2018)浙0111民初4051號

李梅芝(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富春路18號)、

劉偉民、陳莉英(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體育館路228號)、

杭州富陽恆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陽區春江街道工業功能區):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恆儀表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梅芝、劉偉民、陳莉英、杭州富陽恆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51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及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司法監督卡等。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李梅芝立即支付原告代償款本息及罰息1540127.01元,並支付自代償之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暫計算至起訴日為173570元,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二、判令被告劉偉民、陳莉英、杭州富陽恆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份額內分別承擔代償款本息及罰息共計385031.75元,並分別支付自代償之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暫計算至起訴日為43392.55元,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定於2018年10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審判大樓第十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逾期將依法判決。

聯繫人:葉磊磊

聯繫電話:0571-58835140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判決公告

(2017)浙0111民初11053號

孫龍(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鐵坎村)、

李濤(杭州市富陽區常安鎮董家橋):

本院受理原告許俊傑訴被告孫龍、李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孫龍歸還原告許俊傑借款30 000元,支付自起訴之日即2017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還清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許俊傑的其他訴訟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孫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陸利英

聯繫電話:0571-58835159

(2018)浙0111民初1010號

孫龍(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鐵坎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梁君訴被告孫龍、章文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0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孫龍歸還原告周梁君借款40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被告章文武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以其抵押的車輛進行拍賣、變賣,原告周梁君對車輛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借款40 000元範圍內優先受償。案件受理費8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420元,合計1 220元,由被告孫龍負擔,被告章文武承擔連帶責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47號

本院受理原告錢麗君訴被告孫龍、李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孫龍歸還原告錢麗君借款18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錢麗君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孫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191號

陳應龍、羅海燕(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上陳村黃泥山):

本院在審理原告章利仙與被告陳應龍、羅海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章利仙於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羅海燕的起訴。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91號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准許原告章利仙撤回對被告羅海燕的起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聯繫人:汪軍平

聯繫電話:0571-58835632

陳應龍(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上陳村黃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仙與被告陳應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陳應龍歸還原告章利仙借款20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陳應龍支付原告章利仙借款利息1 200元(以借款本金20 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0元,由被告陳應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90號

裘春暉(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真佳溪村紅溪)、

梁飛(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春建村大墓廟):

本院受理原告瞿超訴被告裘春暉、梁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2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裘春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瞿超借款20000元;二、被告裘春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瞿超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標準計算的利息;三、被告梁飛對上述一、二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少訴訟請求後為300元,由被告裘春暉、梁飛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45號

潘存康(桐廬縣鳳川街道大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劉鵬訴被告潘存康、陶韓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545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潘存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劉鵬借款160 000元;二、駁回原告劉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 500元(原告預交4 600元),由被告潘存康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吳賢祥

聯繫電話: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437號

宋秋平、袁立(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對原告蔡德志與被告宋秋平、袁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本案按蔡德志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蔡德志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聯繫人:尹豔姣

聯繫電話:0571-58835651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9號

阮智超(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新興街):

本院受理原告姜鋒訴被告阮智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原告姜鋒未按時到庭,本案按姜鋒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鋒撤訴處理。本案受理費850元,減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姜鋒負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聯繫人:陳琴霞

聯繫電話:0571-58835653

(2018)浙0111民初1697號

蔣美珍(杭州市富陽區萬市鎮萬市村楓樹嶺):

本院受理原告盧玉華訴被告蔣美珍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16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准予原告盧玉華與被告蔣美珍離婚。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蔣美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方式:0571-58835687

(2018)浙0111民初396號

裘飛(杭州市富陽區環山鄉環四村環山東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訴被告裘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6號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裘飛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截止2018年6月5日的利息23048.56元、罰息6674.4元、複利1736.36元,合計31459.32元,並按月利率9.27‰繼續支付原告從2018年6月6日起至款還清日止的複利(複利基數23048.56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本案受理費586元(實收8445元)、訴訟保全費 2920元,共計3506元,由被告裘飛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萍

聯繫電話:0571-58835146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397號

袁銘(杭州市富陽區常安鎮古城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訴被告袁銘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397號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袁銘歸還原告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貸記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幣29987.52元,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1日的利息6080.33元,本金合計36067.85元。並以29987.52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繼續支付原告從2017年12月12日起至款還清日止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本案受理費702元、訴訟保全費420元,共計1122元,由被告袁銘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電話:0571-58835146

(2018)浙0111民初2035號

駱春峰(杭州市富陽區萬市鎮白石村白石駱家):

本院受理原告章鑫與被告駱春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2035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駱春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章鑫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並支付自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起以本金4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章鑫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受理費1115元,由原告章鑫負擔64元,由被告駱春峰負擔10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662號

浙江正元襪業有限公司(紹興市上虞經濟開發區通江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雲森紡織染整有限公司訴被告浙江正元襪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6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浙江正元祙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雲森紡織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費228 598.5元,並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以未付部分欠款本金為基數,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實際應收受理費4736元,減半收取2368元,由被告浙江正元祙業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電話:0571-58835133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號

張志坤(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建華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張本桂與被告張志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張志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本桂運費6 250元;二、駁回原告張本桂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本桂負擔13元,被告張志坤負擔3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徐舞英

聯繫電話:0571-58839708

(2018)浙0111民初2861號

張金水(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張家村官房):

本院受理原告唐映林訴被告張金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2861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張金水歸還原告唐映林借款人民幣4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張金水支付原告唐映林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本金4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本案受理費800元(預交155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張金水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喻思潔

聯繫電話:0571-58835145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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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注意!这些案子法院还未联系到当事人,帮忙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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