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公告」「你」,有案子已判決,快來拿判決書!

2018年6月14日(第八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67號

俞振飛(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秋豐村湖南山):

本院受理原告陳海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俞振飛歸還原告陳海借款12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俞振飛支付原告陳海以借款本金12 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預交130元),由被告俞振飛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聯繫人:汪軍平

聯繫電話:0571-58835632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10449號

張連國(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青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華訴被告張連國追償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張連國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倪文華代償款4041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10元,由被告張連國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盧杭雨

聯繫電話:0571-58835208

聯繫地址: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2017)浙0111民10574號

李玉珍(杭州市富陽區湖源鄉新三村顏家橋頭)、

樓林強(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徐家塢村徐家塢路):

本院受理原告葉棟軍訴被告李玉珍、樓林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5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葉棟軍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葉棟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664號

丁宇偉、孫群(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秋豐村石塔上):

本院對原告曹丹斌訴被告丁宇偉、孫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6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丁宇偉歸還原告曹丹斌借款10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丁宇偉支付原告曹丹斌以本金10 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暫算至2018年1月17日為2 2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曹丹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元,由被告丁宇偉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張雲花

聯繫電話:0571-58835157

(2017)浙0111民初10618號

徐永良(杭州市富陽區春江街道徐家爿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澤龍與被告徐永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6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徐永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章澤龍借款本金40 000元、利息 4 800元,合計44 800元。案件受理費940元,由被告徐永良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公告採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聯繫人: 許珊珊

聯繫電話:0571-5883520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084號

金澤民(杭州市富陽區洞橋鎮袁家村下水碓):

本院受理原告章波與被告金澤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308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 被告金澤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章波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25元,減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金澤民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韓輝

聯繫電話:0571-5883568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龍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401號

施德平(杭州市富陽區洞橋鎮查口村太陽塢):

本院受理原告何雲美、查方清與被告施德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01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施德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何雲美、查方清木工工資60000元,並賠償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何雲美、查方清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施德平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54號

朱姜平(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千家村)、

周銀華(杭州市富陽區鹿山街道南山村後石路):

本院對原告葉棟軍訴被告朱姜平、周銀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1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朱姜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葉棟軍借款19 600元,並支付從2018年1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9 6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二、被告周銀華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葉棟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預收800元),由原告葉棟軍負擔10元,被告朱姜平、周銀華負擔29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734號

盛定申(杭州市富陽區大源鎮大同村大同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陽博安門窗經營部與被告盛定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盛定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富陽博安門窗經營部捲簾門材料款39 242元。案件受理費781元,由被告盛定申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公告採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047號

周金水(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受降村甘坑口):

本院對原告葉麗與被告周金水、劉玉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周金水歸還原告葉麗借款260 000元。二、被告周金水支付原告葉麗暫計算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為17 666.67元。三、被告周金水支付原告葉麗以本金260 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列第一、二、三項之款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四、駁回原告葉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 473元,由原告葉麗負擔8元,被告周金水負擔5 4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唐承飛

聯繫電話:0571-58835620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9971號

方媛媛(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塔山村城河西路)、

姚橋兵(杭州市富陽區洞橋鎮三溪村羊塢裡):

本院對原告邵金香與被告方媛媛、姚橋兵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方媛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邵金香借款本金60000元。二、姚橋兵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1300元,由方媛媛、姚橋兵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尹豔姣

聯繫電話:0571-58835651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73號

袁立(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對原告杭州富陽區新登鎮成賢木材加工廠與被告袁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袁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杭州富陽區新登鎮成賢木材加工廠貨款2813元及逾期利息損失(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杭州富陽區新登鎮成賢木材加工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50元,由杭州富陽區新登鎮成賢木材加工廠負擔2元,由袁立負擔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946號

何文德、馬利群(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高橋村山頭塢):

本院對原告金月蘭與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舒玉姣、陳舉君、全雅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浙0111民初109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陳舉君歸還原告金月蘭借款本金150 000元。二、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陳舉君支付原告金月蘭截至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16 666.67元。三、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陳舉君支付原告金月蘭以本金150 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陳舉君支付原告金月蘭代理費7 500元。上列第一、二、三、四項之款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五、駁回原告金月蘭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 886元,保全費1 417元,由被告何文德、馬利群、白關水、孫龍飛、陳舉君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14號

洪麗(杭州市富陽區萬市鎮政府路):

本院受理原告張利兵訴被告洪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張利兵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利兵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2018)浙0111民初250號

富陽市誠通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金城路104-1號第1幢):

本院受理原告陳永法訴被告富陽市誠通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2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富陽市誠通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永法借款2688106.89元,並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2688106.8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二、駁回陳永法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9411元,由陳永法負擔1439元,由富陽市誠通塑料包裝有限公司負擔279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洪濱

聯繫電話:0571-58835658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31號

童盛華(淳安縣臨歧鎮裡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應志強訴被告童盛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4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童盛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應志強借款本金27000元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75元,由被告童盛華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人:陳琴霞

聯繫電話:0571-58835653

(2018)浙0111民初1140號

沈順法(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連具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木生訴被告沈順法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沈順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木生勞務報酬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沈順法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聯繫電話:0571-58835653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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