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在加拿大的老人
念念不忘故土舊屋
僅憑一紙時隔36年的法院《判決書》
很難進行確權登記
為完成老人的夙願
東莞市自然資源人跨市求證
希望早日將遲到36年的“不動產權證”
送到老人手中……
近日,東莞市民李先生兩兄弟拿著兩份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到東莞市自然資源局樟木頭分局不動產登記窗口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其中一份是1983年出具的《廣東省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由於辦理者所持《判決書》年份已久,判決時間為1983年,當時樟木頭鎮還沒有國土、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所以法院不能對當時不存在的第三方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因此無法提供生效證明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窗口辦理人員無法確認其效力。
得知辦理流程有困難,受遠在加拿大親戚長輩委託辦事的侄兒李先生萬分焦慮,於是,他手寫一封懇請信,信中細述了遠在加拿大的親戚長輩對故土舊屋的深厚情感,對東莞市自然資源部門達成其晚年心願的殷切期盼,並請樟木頭分局領導為其解決這一樁心頭大事。
分局負責人黃大華接到來信後,高度重視,本著切實為人民群眾解決切身利益問題的宗旨,迅速召集相關股室業務骨幹、工作人員瞭解、研究,並作出部署要求,安排專人跟進溝通協調並向市局相關科室諮詢。
樟木頭分局工作人員與社區人員查看房屋現場
分局安排專人跟進,先後多次與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後又安排工作人員奔赴當年作出最終判決的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一番輾轉辦理,最終獲得佐證材料,確定1983年《廣東省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最終判決,依法生效。
當分局工作人員將跟進情況及後續辦理流程告知辦理人時,辦理人難掩心中的激動之情並表示衷心感謝。
根據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產權科對於該宗地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流程要求,需要申請人到房屋所在社區辦理相關的申請登記手續,由於委託人李某是加拿大華僑,長期居住國外,委託代理人李先生居住在廣州,工作較忙且不熟悉這裡的環境。
因而,分局積極與社區對接,主動到社區溝通協調,以助其早日拿到這遲到36年的“不動產權證”……
分局工作人員到社區溝通協調
閱讀更多 東莞時間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