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非法變貨場 宜賓發出“綠色”判決書

四川新聞網宜賓4月17日訊(王春豔 記者 周瑜原)

4月16日,記者在四川宜賓珙縣巡場鎮天池村看到,原本水泥地面的貨場已不見,取而代之的是覆蓋著厚厚一層種植土的可耕地。

“再自然修復一段時間,這塊地就完全恢復到可耕作狀態了,農民就可以收回去種植玉米等作物了,我們的最終目的也達到了。”珙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周娟欣慰地表示。這一塊耕地從破壞到修復,得益於一場生態修復司法理念下的判決。

2011年下半年,馮某、郭某向珙縣巡場鎮天池村3、4社的村民租用耕地10.25畝,在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投資200餘萬元將租用的耕地進行硬化,修建成貨場開展經營。中央環保督查組在督察過程中發現此案件後交由珙縣當地處理。經過相關部門的勘驗鑑定,認為被佔用耕地的破壞程度已達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最終,該案件作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移送珙縣人民法院。

周娟作為該案件的承辦法官,在仔細審閱卷宗後,意識到該案雖然不同於其他毀壞、非法採伐、盜伐林木類案件,更不屬於非法捕撈水產品類犯罪,但確實造成了耕地的損壞,破壞了生態環境,且被破壞的環境能夠進行生態修復。於是堅持直接修復為主的原則,積極向馮某、郭某釋法明理,引導其主動對被破壞的耕地進行生態修復。

“最開始不理解,但在法院給他們講明瞭相關法律後,他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表示願意對被佔用的耕地進行生態恢復,在訴訟過程中,積極用機械將硬化場地進行了拆除,並花費6萬元左右拖運種植土對被破壞地面進行覆蓋,以讓其儘快恢復。”周娟介紹。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郭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10.25畝,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已對被佔用的耕地進行恢復,因此,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二被告人判處拘役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周娟告訴記者:“此類案件,處罰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環境,所以,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生態環境資源刑事司法在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救濟環境權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零容忍,堅持懲罰犯罪與保護環境並重,用司法之力為社會發展築起法治屏障和生態屏障。這樣的司法判決才是最有價值和意義的司法判決。”

作為長江首城的宜賓,歷來把生態綠色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踐行發展與保護並重、打擊犯罪與生態修復並舉的理念,推進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加快長江生態第一城建設,更好推進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近年來探索開展生態修復司法實踐經驗,制定了《關於在辦理破壞林木、水產等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故意或過失燒燬林木,盜伐、濫伐林木,故意毀壞林木等毀林犯罪的;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其他適合修復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都適用生態修復機制的案件範圍。

據瞭解,2018年宜賓市法院系統共責令71名被告人補種樹木4791株,放流魚苗23.42萬尾,繳納生態修復金21.82萬元,修復長江上游林業和漁業資源。興文縣、珙縣等地法院推動建立“補種復綠林業基地”300餘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