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第一次起訴離婚,面對不判離婚的情況,我們為什麼還要認真對待?

第一次起訴離婚,面對不判離婚的情況,我們為什麼還要認真對待?

離婚案件中,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不判決離婚,是不是隨便打一下就好?

不是,建議還要認真對待。

1.要開分居證明或者說證明分居,我個人認為要想辦法證明已經分居,還有分居的時間點,還是有一些作用的:證明何時開始分居,是離婚案件要查明的基礎事實,一定要說清楚,對於第一次起訴大部分判決不離婚的客觀事實,第一次起訴離婚,也不建議空手而歸,主要是為了通過第一次離婚案件的判決書:a.固定分居時間,在第一次起訴的判決書中,就可以把什麼時間開始分居的通過判決書的方式固定下來,下次再起訴的時候,這節事實就可以直接引用了;我們遇到過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對於分居時間點產生爭議的,由於時間較長,舉證困難;b.在有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固定夫妻共同財產,防止對方6個月期間轉移。

2.現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半的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是不判決離婚的 【案子多,不判決離婚最快】。所以,有些情況第二期起訴離婚可以適用,第一次判決書不離婚,分居滿一年的,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所以,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固定下來已經分居的事實,有可能促成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減少時間成本!

3.萬一對方同意離婚了呢?

第一次起訴離婚,面對不判離婚的情況,我們為什麼還要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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