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你”,有案子已判决,快来拿判决书!

2018年6月14日(第八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67号

俞振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湖南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振飞归还原告陈海借款1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振飞支付原告陈海以借款本金12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130元),由被告俞振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10449号

张连国(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青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华诉被告张连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连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文华代偿款404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张连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浙0111民10574号

李玉珍(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三村颜家桥头)、

楼林强(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徐家坞村徐家坞路):

本院受理原告叶栋军诉被告李玉珍、楼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栋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664号

丁宇伟、孙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对原告曹丹斌诉被告丁宇伟、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宇伟归还原告曹丹斌借款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宇伟支付原告曹丹斌以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月17日为2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曹丹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丁宇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7)浙0111民初10618号

徐永良(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徐家爿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泽龙与被告徐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泽龙借款本金40 000元、利息 4 800元,合计44 80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徐永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084号

金泽民(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袁家村下水碓):

本院受理原告章波与被告金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金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波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金泽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401号

施德平(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太阳坞):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美、查方清与被告施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云美、查方清木工工资60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云美、查方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施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54号

朱姜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千家村)、

周银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石路):

本院对原告叶栋军诉被告朱姜平、周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栋军借款19 6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9 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周银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预收800元),由原告叶栋军负担10元,被告朱姜平、周银华负担29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734号

盛定申(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大同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博安门窗经营部与被告盛定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定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博安门窗经营部卷帘门材料款39 242元。案件受理费781元,由被告盛定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047号

周金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甘坑口):

本院对原告叶丽与被告周金水、刘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金水归还原告叶丽借款260 000元。二、被告周金水支付原告叶丽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为17 666.67元。三、被告周金水支付原告叶丽以本金2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列第一、二、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叶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473元,由原告叶丽负担8元,被告周金水负担5 4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9971号

方媛媛(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城河西路)、

姚桥兵(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三溪村羊坞里):

本院对原告邵金香与被告方媛媛、姚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方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金香借款本金60000元。二、姚桥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方媛媛、姚桥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尹艳姣

联系电话:0571-588356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73号

袁立(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葛溪西路):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成贤木材加工厂与被告袁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袁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成贤木材加工厂货款281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成贤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成贤木材加工厂负担2元,由袁立负担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946号

何文德、马利群(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山头坞):

本院对原告金月兰与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舒玉姣、陈举君、全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陈举君归还原告金月兰借款本金150 000元。二、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陈举君支付原告金月兰截至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16 666.67元。三、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陈举君支付原告金月兰以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陈举君支付原告金月兰代理费7 500元。上列第一、二、三、四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金月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886元,保全费1 417元,由被告何文德、马利群、白关水、孙龙飞、陈举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14号

洪丽(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政府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兵诉被告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利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250号

富阳市诚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104-1号第1幢):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法诉被告富阳市诚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富阳市诚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永法借款2688106.8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68810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永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11元,由陈永法负担1439元,由富阳市诚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797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洪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31号

童盛华(淳安县临歧镇里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应志强诉被告童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童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志强借款本金27000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由被告童盛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2018)浙0111民初1140号

沈顺法(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连具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木生诉被告沈顺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沈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木生劳务报酬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沈顺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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