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守信,主動履行!輸了官司不「輸」人!

乃立身之本

為道德之基

誠信是

立國之基

立身之本

它不僅是個人守規矩講原則的體現

更是維繫社會有效運行的道德基礎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輸了官司不可怕

可怕的是

輸了官司卻不履行判決

連人都“輸”了

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不斷建設和完善,個人和企業誠信記錄已經延伸到生活生產的各個領域,同時,相關部門也對各類失信行為採取相關的懲戒措施。信用體系的構建完善及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措施,就像一雙無形的手,無處不在地約束失信群體或個人,讓失信者處處受限,同時也保護了誠實守信者的利益。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今天

誠信之人“逛”法院的——標準“姿勢”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1

調解成功

當庭履行

張某原本承租了李某的兩間相鄰商鋪用於經營,並在裝修時把中間的牆體打通。2017年12月,租約到期後,張某由於營業額下降,想縮小經營規模,只想續租其中的一間商鋪。

“搬離之前,把商鋪恢復原狀。”在商議續租的過程中,李某提出要將裝修拆除,並把拆除的牆補上。

而張某覺得把裝修拆除太可惜,希望李某能支付一定的裝修補償費用,“反正以後的租戶也是要裝修的,你就把裝修的錢給我吧。”“但是我不知道其他人租房的用途啊,萬一人家不需要呢?”由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續租的事便一直擱置。

2018年3月,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張某立即將爭議商鋪退還,騰空搬離該房屋,並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退還承租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4083元。

在庭上,張某表示,商鋪已經騰空,但是不願意拆除裝修,希望李某給予一定補償。李某則表態,自己不願支付裝修補償,但在房屋使用費上可以作出適當的讓步。在明確雙方訴求後,法官組織兩人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張某向李某支付2個月的商鋪使用費2000元,並將商鋪的牆體修好並返還李某。

2

“履行了判決,一身輕鬆。”

江蘇一電纜公司狀告安徽一科技公司,在案件立案後送達應訴材料時,宜興市人民法院發現被告公司已經停止經營,工商登記上的住所地也是“人去樓空”。

法官通過查詢工商資料,找到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的電話,與其電話溝通後,將相關應訴材料郵寄給了他。張某也予以配合簽收了相關材料。但開庭時,科技公司並未派人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後,張某收到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張某看完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決無誤,逾期利息計算方式合理,判決公平、公正,於是主動將案款匯到了法院。

張某說:“說實話,一開始我是有逃避還錢的想法,但是法院的判決書像一塊石頭一樣壓在我心頭。欠人錢是事實,肯定是要還。現在我履行了判決,一身輕鬆呀!”

3

登記在保姆名下的轎車按約返還

李女士夫妻倆由於工作原因經常出差,為了照顧孩子,他們讓家裡的月嫂袁阿姨留下來做住家保姆,還另請了一位保姆來打理家中大小瑣事。

為了方便兩位保姆的工作,夫妻倆出資買了一輛轎車。同時,李女士夫婦工作繁忙,考慮到車輛年檢、維護等方面的問題,便將車登記在了袁阿姨名下。

某天,出差回家的李女士發現孩子得了重感冒,認為是袁阿姨將病傳染給孩子的,對著袁阿姨就是一頓訓斥。兩人最後鬧得不歡而散,雙雙同意解除合約。

解約時,李女士多支付了袁阿姨兩個月的薪水作為補償。

但沒想到的是,袁阿姨在離開時把轎車也一起開走了。袁阿姨說:“我做李家保姆的時候薪水低、休息少。李家將這輛車登記在我的名下,就是將車贈予我作為補償的。因此,我有權將車開走。”

李女士多次向袁阿姨索要車輛無果後,今年3月5日,將袁阿姨訴至法院。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並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官審查後發現車輛登記在袁阿姨名下,但實際出資人為李女士,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依法判令袁阿姨歸還車輛並協助李女士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如不返還則需支付李女士相應的車輛補償款。

收到判決書後,袁阿姨與律師進行了商議,並一致認為: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給家中的保姆送一輛車,既難以理解、更難以證明;判決書條例清晰、說理充分,讓人信服。

6月13日,袁阿姨主動將車輛歸還給李女士。

4

買了“糟心”電動車

法官調解現場解決

“感謝法官的調解!我這事雖然不大,但是也讓我折騰了近一年的時間,現在有法官主持公道,我們大家都心服口服!” 4月11日下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辦公一區第9法庭裡,原告陳大叔收到現金後,眉頭終於舒展開來。

2016年12月,陳大叔愛人的電動車電池被盜,陳大叔到某車行花費880元新裝了一組四個電池。2017年3月2日,陳大叔再次來到同一家車行維修電動車,經檢測,電動車多處嚴重受損,電動機也壞了,就算修好也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店主的建議下,陳大叔將舊車折價換購了一輛A型號新電動車,將舊車上的電池拆裝到新車上,並再另加一個電池,共支付給車行2050元。

陳大叔對新買的電動車並不滿意,他感覺車輛跑不遠,車沒勁。再次來到車行檢測,發現電池有質量問題,店家免費重裝一組電池後問題仍然存在,遂將車輛返廠檢測。電動車生產商向陳大叔推薦B型號電動車,換新車後再次加價600元新裝一組電池。此後,陳大叔感覺雖然續航有所改善,但出現了右剎車不靈活、離合經常失控、電壓波動等新問題。車行建議陳大叔再次加價680元改裝大電流電池,這次陳大叔猶豫了。

回到家的陳大叔仔細算了一筆賬,發現市場上同類最好的電動車價格在2500元左右,而自己在這輛車上先後花費3530元,車輛駕駛感覺還很差,十幾天來為車輛檢測維修的事情折騰得夠嗆。2017年3月13日,陳大叔致函電動車生產商,要求退車或者退還換車差價1100元,但生產商一直不予答覆。

2018年1月,心中窩了一肚子火的陳大叔到梁溪法院起訴該車行和生產商。承辦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釋法和調解,三方的意見達成了一致。生產商當場支付800元給陳大叔;車行也表態如果陳大叔願意退還舊電瓶可補償陳大叔200元。

5

冰釋前嫌

當場付款

無錫某智能公司與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是合作伙伴,雙方在2014年10月的時候簽訂協議,約定某智能公司向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提供2臺專業設備試用,經上海某新能源公司驗收合格後會支付90%的貨款,剩餘貨款於質保期滿之後再予以支付。

兩年過去了,雖然某新能源公司出具了設備驗收表,但是某智能公司一直未收到錢。2016年12月7日,實在無奈的某智能公司訴至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設備款230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某新能源公司稱,出具的驗收表裡明確載明瞭設備還存在一些問題,而且專業機器被某智能公司通過技術手段鎖止,導致設備無法正常使用。而某智能公司則稱,是因為對方未按約支付貨款才會採取技術鎖止。

出於維護交易穩定及避免資源浪費等因素的考慮,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並希望雙方能從商業合作誠信為本角度換位思考,可先將加密解鎖保證機器正常使用,緩解雙方矛盾再理性解決付款問題。

又過去了半年,雙方再次來到法院,這次更為劍拔弩張。一方表示已經解鎖但是發現設備問題非常多,一方則表示解鎖已經達成誠意,應該先付款,至於設備的問題需要專業鑑定才能明確自身責任。

因雙方調解不成,法院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判決上海某新能源公司支付無錫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185000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判決後,某新能源公司相關負責人與法官取得了聯繫,法官再次對其進行了釋法。該負責人表示,其實雙方都是憋著一口氣,現在願意按照判決結果履行付款義務,不再上訴。法院在銀行解除某新能源公司賬號查封后,該公司當場向某智能公司付清所有款項。

6

聚餐後老鄉車禍身亡

請客者主動賠償

陳某是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長期在江陰市周莊鎮打工。在周莊,他並不寂寞,因為同在周莊打工的老鄉有很多,大家經常在工作之餘一起聚聚,分享工作中的苦與甜,回想家鄉的酸與辣。

2017年5月1日,正值“五一”小長假,陳某下班出來又遇到了同鄉們,大家不約而同地認為晚上應該聚聚。陳某主動做東,請8名老鄉吃晚飯。令陳某沒想到的是,就是這次聚餐,出事了。

當天聚餐氣氛比較好,大家都喝了點酒。在場的9個人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和幾瓶啤酒。聚餐結束後,47歲的劉某騎上電動車去找打牌的地方。萬萬沒想到,他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再也沒能醒過來。

出事後,一起聚餐的老鄉們都懵了,誰也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陳某由於內心害怕,悄悄地回到安徽老家。而其他老鄉,都主動幫忙料理劉某的後事,並給劉某的家屬送上“份子錢”表示哀悼。劉某的家屬對陳某躲避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怒,事後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陳某賠償劉某死亡的各項損失21萬餘元。

承辦法官接手該案後,給陳某的戶籍所在地寄送了應訴材料和傳票。

開庭當天,陳某主動來到了法院。雙方家屬一見面, 都難過地哭起來。陳某表示萬分後悔,稱自己的經濟狀況不好,希望與劉某家屬協商解決此事。而劉某的家屬也知道,此次事故,劉某自己也要負上大部分的責任,他們只是氣憤陳某玩消失的行為。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很快達成了一致意見:由陳某一次性賠償劉某家屬兩萬六千元。當日,陳某就將湊到的兩萬六千元交到了劉某家屬的手中,得到了劉某家屬的諒解。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法官說法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不自動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的案件當事人,將會承擔以下後果:

一、負擔執行費。

二、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被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限制出境、納入失信名單及限制高消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一個人較差的信用狀況和道德水平不僅影響個人形象,更會給自己帶來實實在在的不便和損失。貸款、辦卡,乃至消費、乘坐動車飛機也會重重受阻,在生活中將寸步難行。

诚实守信,主动履行!输了官司不“输”人!

個體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基石

只有人人守信用、重承諾

才能在全社會形成

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實現全社會的和諧繁榮和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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