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法院判決首例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男方追討傷殘賠償金獲支持

蕭縣法院判決首例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男方追討傷殘賠償金獲支持

婚內財產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僅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這是蕭縣法院審理的首例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蕭縣一對夫妻,丈夫在外打工期間受重傷,獲取醫藥費、傷殘賠償等160餘萬元,妻子瞞著丈夫將賠償款全部轉到自己名下並離家在外居住,丈夫遂起訴要求妻子返還。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蕭縣首例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

蕭縣法院審理查明,丈夫許某與妻子徐某系夫妻關係,2016年12月15日許某在安徽阜陽市某建築安裝公司從事電廠汽機安裝工作期間,許某在施工場地摔落受重傷,致使下半身癱瘓。建築安裝公司先後兩次共賠償許某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生活費等161萬元,於2018年1月匯入許某賬戶。夫妻二人在以後的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為家庭生活共同支出30餘萬元,下餘125.4萬元全部存入被告徐某賬戶。因為許某正值壯年突然遭受重創,終日乘坐輪椅需要照顧,性格發生很大變化,雙方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徐某感到無法忍受,於2018年3月離家外出居住,丈夫許某遂起訴要求徐某返還工傷賠償金。被告則認為,原告現住身體狀況不能照顧家庭,兩個孩子今後還需要大量花銷,因此不願將賠償款存入原告的賬戶。法庭上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都要求將全部賠償款存在自己名下。

蕭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系夫妻關係,但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繫個人財產。因此原告主張返還其個人財產,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款規定,判決被告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許某12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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