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實務」到底什麼時間該開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那麼,到底在什麼時間該給客戶開發票?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朋友的做法是:什麼時間客戶付款就什麼時間開發票,什麼時間開發票,就什麼時間繳稅。這個方法看似簡便易操作,但其實不符合現行有關政策的規定。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在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一條中也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營改增之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由此可見,納稅人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既要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又要給客戶開具發票。尤其是有些情況下,即便沒有收到款項,只要達到納稅義務時間,也應該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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