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以及《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稅收規範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紮實開展稅務機構改革涉及的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實黨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有利於納稅人方便快捷辦理涉稅事項,有利於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有利於改革後執法依據統一規範、執法工作銜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共50件,其中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37件,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13件。主要情形為規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調整對象已滅失、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或已有新規定替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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