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9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家庭是快樂與歡笑的殿堂,可是酒後駕駛行為卻往往會毀掉一個甚至幾個家庭。酒後駕駛的後果十分慘重,對家庭的影響也十分嚴重,甚至還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交警日復一日嚴查酒駕,是為了司機朋友們能夠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是為了大家能夠自覺養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是為了千千萬萬個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為了千千萬萬個小家的幸福安康,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請司機朋友們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自覺拒絕酒後駕駛行為,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吉安縣公安交警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9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阮禹會,吉安縣永和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09M81號小型汽車至鳳凰路與東昌路口1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宋銘山,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E6426號小型汽車至鳳凰路與東昌路口1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張小嶺,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9F615號小型汽車至廬陵大道與福華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周新忠,吉安縣北源鄉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22120號小型汽車至興華路與東昌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朱廣平,宜春市宜豐縣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9Q863號小型汽車至廬陵大道與福華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鄧志安,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粵SG9640號小型汽車至廬陵大道與天華路口5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允光,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G2798號小型汽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愛民,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8D397號小型汽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杜建生,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14日酒後駕駛贛D5U709號普通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小林,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5月14日酒後駕駛贛DPN086號普通摩托車至白雲路與東昌路口2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彬羽,吉安縣登龍鄉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吉安大道與建設大道3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開新,吉安縣指陽鄉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吉安大道與建設大道3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陳鋒,吉安縣鳳凰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至吉安大道與建設大道3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明峰,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5日酒後駕駛贛D8F791號普通摩托車至東昌路與興華路口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申忠,吉安縣敦厚鎮人,於2018年5月26日酒後駕駛贛DN4K43號普通摩托車至吉安大道與建設大道400米處時,被吉安縣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9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6月29日)」吉安交警曝光第五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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