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和老公當時就是那麼想的,不管公婆怎麼催,我們始終認為,沒有經濟基礎的時候,生孩子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所以,我是在婚後第三年,才有了自己的寶寶,那時候工資還湊合,日子不至於那麼窘迫,至少孩子生病不用到處去借錢。
反觀表姐,表姐高中上完就輟學了,還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已經生娃了,本來是在南方打工的她,不得不回家照顧孩子,經常跟表姐夫聚少離多,兩個人的感情一直不穩定。後來表姐帶著孩子去表姐夫工作的地方,一個努力工作,一個照顧孩子,日子過得有些拮据,經常為錢吵架,唯一慶幸的是一家人住在一起,也算是安慰了。
所謂的愛情,在生完孩子過日子面前,顯得一文不值。
不是說日子清貧就不能生孩子,而是說,如果對方以愛情為條件生孩子,這樣的感情,遲早會在爭吵中消耗殆盡。那麼,如果經濟條件不夠,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生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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